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配合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除行政許可外排污許可工作,落實國家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指標,監督檢查地方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省生態環境廳、市政府委託或授權,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相關標準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五)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條約、協定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打造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江西“南昌樣板”。
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應對氣候變化與減排有關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節能有關工作。
2、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對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行使工業領域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3、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提出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的審批建議,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紅線的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相關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
4、與市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城鄉建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落實市政、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供水排水排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有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5、與市交通運輸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對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生態環境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行業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水路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軍事船舶除外)。
6、與市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市水利局按規定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
7、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農業農村領域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業污染源頭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8、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員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負責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督管理。
9、與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市林業局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陸地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森林、濕地、草地開發利用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處)。負責機關日常運作工作,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告、講話,擬定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工作。
(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
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綜合協調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生態環境業務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處。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以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宣傳法規處。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應對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條約、協定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有關地方性法規及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六)科技標準與財務處。負責提出生態環境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和績效管理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賬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監督派出機構和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生態環境標準,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
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標準,配合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並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承擔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具體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規範,組織開展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流域內聯合執法。
(九)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標準,配合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具體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規劃、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
(十)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範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一)輻射安全與排放管理處。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生態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和組織實施除行政許可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承擔除行政許可外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二)生態環境監測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環境信息發布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範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監督指導縣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測。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現任領導
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陳宏文
獲得榮譽
2019年3月,獲得“江西省第十五屆文明單位”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