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擬訂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劃分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本轄區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規劃。
(三)對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輻射環境、有毒化學品、清潔生產以及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統一協調管理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制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有關政策性檔案,制訂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年度減排計畫,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督查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落實情況,檢查與督促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考核評價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五)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參與和指導重要生態環境工程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建設和鄉鎮環境保護及生態示範縣、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提出新建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議,參與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
(六)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本轄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實施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落實;負責督促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執行情況及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工作。
(七)負責全縣轄區內的污染源普查和調查工作,管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發放排污許可證工作,提出並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計畫。
(八)負責本縣環境監察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和“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徵收排污費並負責管理和使用;負責調查處理轄區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解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九)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掌握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有關的改善對策和措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十)負責全縣環境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信息網路;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公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參加國家批准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
(十二)承辦同級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建議、提案、議案。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十三)承辦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內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全局文秘、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政治、思想方面的學習、宣傳、教育;負責綜治、計生、老幹部及工、青、婦工作;負責來賓接待、車輛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後勤工作;負責局財務工作及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組織年鑑、局志、環境政務信息編寫報送工作;負責全局機構編制管理、行政體制改革、規範化建設、人才管理、工資核定、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管理等勞動人事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乾部的調配、考察、選拔和任用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國家、地方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劃和計畫,負責全縣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等除行政審批外的監督管理;負責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閒置批准工作;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包括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核准);負責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負責建築施工噪聲排放(含夜間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核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有毒化學品經營、生產、儲存、登記、使用、行政代執行等除行政審批外的環境管理制度;劃定全縣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環境保護各類規劃的制定;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工作;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對本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區域間環境污染糾紛;參與協調全縣環境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建立和實施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課題研究及環境保護科普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承辦縣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組織擬訂、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編制本級環境治理項目貸款計畫、環保補助資金使用計畫,管理本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監督檢查本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負責環境監察、依法徵收排污費的協調,組織對排污費的核定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擬訂全縣開發建設項目“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包括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登記表的重新審批(含超過5年未動工的)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實施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監督檢查;負責對“三同時”驗收監測規定執行及監測報告質量的監督審查;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質量管理;負責全縣電磁輻射、放射源、進口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等輻射環境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監督管理及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宣傳法規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縣自然生態保護規劃和建設規範;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對本縣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農村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創建國家生態示範縣、生態工業園區、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等各類環境保護創建;參與管理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承接市下放的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的審批工作。
負責宣傳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組織實施“六五”世界環境日等大型及日常宣傳紀念活動;組織實施重點污染企業、街道及中國小環境教育;綜合協調涉及環境保護有關政策研究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及相關徵求意見的回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普法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先進單位、個人的評選推薦工作;負責環境信訪、投訴的受理、交辦、督辦和管理工作;承辦人大、政協環保議案、提案。
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制度;起草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有關政策性檔案,統一協調管理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編制,審核制訂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年度減排計畫,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督查調度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落實情況,考核評價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新建項目總量控制指標的核定;檢查與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負責全縣環境數據收集、統計、審編及環境公報發布工作;組織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全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監測、監控網路建設和協調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縣紀委(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編制和職數
核定南昌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工勤事業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4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主要領導
羅 松 局黨組書記、局長 程澤汝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羅雲浩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趙國棟 局黨組成員、小藍分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