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協會

南昌市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協會

南昌市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協會是南昌市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於2019年12月11日正式成立,本會是由在江西南昌主要從事室內環境的檢測、淨化、評價、清洗、保潔、殺菌消毒、除味、諮詢等服務,以及從事室內環境衛生淨化相關產品、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和安裝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南昌市社會組織黨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協會
  • 外文名:NANCHANG INDO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地  址:南昌市高新區艾溪湖北路77號新城吾悅廣場辦公11樓#-1915
  • 目  標:規範我省室內環境淨化行業的管理
組織目標,協會宗旨,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一節會員大會,第二節理事會,第三節負責人,第四節監事,第五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組織目標

本會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在促進社會室內公共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方面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聯結全省室內環境淨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巨觀決策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南昌市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協會
本會是由從事室內環境保護監測、室內環境淨化的科研、設計、生產、服務單位以及相關專家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南昌地區;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為會員單位服務,反映會員單位訴求,發揮政府與會員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規範我市室內環境保護監測市場,促進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推廣和技術進步,提高室內環境保護監測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南昌市行政審批局,管理機關是南昌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南昌市社會組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南昌市高新開發區艾溪湖北路77號新城吾悅廣場辦公11#樓-191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走訪會員單位,徵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單位運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定期開展講座、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會員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加強協會、會員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單位健康發展。
(三)制定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規範會員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信息網路,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五)開展行業協調和企業維權,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六)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七)組織行業技術交流合作,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新聞發布等活動;
(八)組織與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相關的技術、業務交流、技能競賽等活動;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有關的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在江西省南昌市內登記註冊的從事室內環境保護監測行業的監測檢測企業、室內環境污染治理企業、材料生產企業、上下游企業、科研設計單位、高等院校、區域性社會團體等多種所有制單位及優秀個體從業者,均可自願申請入會,以吸收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單位會員入會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3.個人會員入會提交個體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會長辦公會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備案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8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人數,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必須為本協會會員;
(二)理事須經本協會會員推薦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定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九)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屆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會長、副會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選舉會長、副會長,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會長、副會長的調整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三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4名。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本會負責人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負責人會議、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協會工作,負責協會發展謀劃和協會自身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四)負責銜接政府領導工作,貫徹政府領導指示。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協會重要檔案等;
(六)主持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工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七)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秘書處專職人員、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監事

第四十條本會設監事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六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七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九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一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二條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會長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三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四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經2019 年 12 月 11 日第 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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