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南方基金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南方恒生ETF(QDII)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南方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2.87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513600
  • 成立日期:20141223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公募基金、依法發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以投資於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未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採用指數複製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在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前提下,達到有效複製標的指數的目的,本基金力爭將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3%以內。本基金優先通過港股通投資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如果未來出現由於港股通額度受限、業務規則發生重大變更等影響投資運作的情形時,為了更好的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可以直接委託香港的經紀商投資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
1、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當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其他市場因素而無法依指數權重購買某成份股及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即將調整或其他影響指數複製的因素時,本基金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基金資產進行適當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儘量縮小跟蹤誤差。
2、股票投資組合的調整
1)定期調整
本基金將依照標的指數的定期調整規則,對股票組合進行相應的調整。
2)不定期調整
A、當成份股發生併購、股份回購、增發、送配、拆股等情況而影響成份股在指數中權重的行為時,本基金將根據指數公司發布的調整決定及其需調整的權重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B、根據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從而有效跟蹤標的指數;
C、若個別成份股因停牌、流動性不足或法規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照其所占標的指數權重進行購買時,將綜合考慮跟蹤誤差最小化和投資人利益,決定部分持有現金或買入相關的替代性組合。
構造替代性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與被替代股票所屬行業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則,選取替代股票備選庫。本基金投資採用與標的指數相同或類似的行業分類標準;
B、採用備選庫中各股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的歷史數據,分析其與被替代股票的相關性;
C、選取備選庫中與被替代股票相關性較高的股票組成模擬組合,以模擬組合與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關係數最大化為最佳化目標,求解組合中各股票的權重。
為了實現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基金管理人還將綜合考慮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數量、流動性、投資限制、交易費用及成本,以及稅務及其他監管限制,決定是否採用抽樣複製的策略。對於複製方法的變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變更實施前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闡明變更複製方法的原因。
3、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以降低跟蹤誤差和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性和收益性,構建本基金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組合。
4、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各種金融衍生產品,如股指期貨、期權、權證以及其他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資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資策略,對沖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發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及利用金融衍生產品的槓桿作用,達到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同時降低倉位頻繁調整帶來的交易成本。

收益分配原則

1、當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除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現金分紅的方式;
5、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或調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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