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出台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檔案名稱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
  • 主辦方: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並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南航校友和校友組織自願組織成立、非營利性的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母校優良傳統和校風,加強同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和合作,促進校友之間聯繫與協作,協助母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繁榮南航,發展祖國航空航天教育事業以及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江蘇省教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掛靠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園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
1.弘揚母校優良傳統和嚴謹學風,鼓勵校友在各自的崗位上奮發圖強,為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並以此作為在校師生的榜樣,激勵其不斷學習成長。
2.加強校友、校友組織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友誼,促進教學、科研、學術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3.蒐集、整理國內外校友信息,建立校友信息資料庫,為校友服務。
4. 編印《校友通訊》,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情況、校友會工作及各地校友、校友組織情況。
5.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
1.凡南航畢業生(包括各種學歷層次)、肄業生、進修生、成人教育以及以其他形式在南航學習的學生。
2.凡曾在南航任職任教者,包括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
第八條 校友入會程式:凡屬上述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承認本會章程,並自願參加,願意履行會員義務,在校友會或當地校友組織登記的,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1.凡是個人到本會登記的屬個人會員。
2.凡以當地校友會組織的名義,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願意加入本會的,則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凡本會產生各種機構及領導成員時有選舉權、被推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出意見與建議,並實行監督。
3.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與批評。
4.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刊物與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4.關心本會與母校工作,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
5.按時繳納會費。
6.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7.協助籌集本會活動經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備案。
2.會員如果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自動退會。
3.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推薦產生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
3.罷免理事。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6.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問題。
7.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組成。個人理事指那些熱心校友工作,積極為本會服務,對本會在事業上、學術上有較大貢獻者。個人理事由校友提名,校友代表大會通過。單位理事一般為各地校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理事由單位推選,校友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一般任職四年,可以連選連任。單位理事在任期內如果不再擔任校友組織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則由繼任者擔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組織各項活動,對外代表本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提出議案。
4.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5.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下屆理事會改選事宜。
6.決定會員的除名。
7.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不定期召開,但不少於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聘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八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也須經上述手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海內外校友和有關方面的資助或捐贈。
3. 母校提供的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活動的收入。
5. 其他的合法收入(含銀行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發展,嚴禁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九九年十月十九日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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