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正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正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2019年6月10日,正德職業技術學院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1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0日
  • 發布單位:正德職業技術學院
  • 登記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 主管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 機構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18號
學校簡介,章程全文,

學校簡介

正德職業技術學院是1998年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一所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院校。學院位於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將軍大道,與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江寧校區隔路相望。區位優勢明顯,交通方便快捷。學院建有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現代化校園。其中,美觀大氣逶迤相連的教學樓、設備先進的實驗實訓中心、藏書豐富的圖書館、多功能報告廳、標準田徑場、網球場、運動館、大學生活動中心等設施,星羅棋布於綠色校園中。青山、碧水、紅牆、綠草交相輝映,是南京翠屏山下一道亮麗的風景。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正德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條 本單位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實施江蘇科教興省戰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滿足社會和個人發展的需要,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高級套用型人才。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18號。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單位的開辦資金:4000萬元人民幣;
  出資者: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出資金額2000萬元人民幣,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出資200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學院的辦學許可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教民132011510000491號。
  學院具體業務範圍:
  (一)舉辦大學專科及以上的高等學歷教育為主,並開展各有關證書教育和繼續教育;
  (二)開展國內、國際聯合辦學及科技合作交流;
  (三)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技術轉讓;
  (四)創辦校辦產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推薦並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本屆理事會推選產生新一 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罷免和增補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
  (四)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畫;
  (五)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內部機構的設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九)決定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併或終止等事項;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決定學院單筆20萬元以上或者累計超過100萬元的預算外經費支出;
  (十二)決定學院接受捐贈及增加開辦資金方案;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院長、副院長及財務處長;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紀要應當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本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活動;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八)決定學院單筆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且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含1的萬元)的預算外經費支出;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不是理事會成員的,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監事 3名。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選中產生。本單位理事及其近親屬、行政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本單位財務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行政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
  (四)有權對理事會、行政負責人損害本單位利益的行為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單位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除用於合理的工資薪金、福利支出外,資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單位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單位應及時據實答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在進行年度檢查、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未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從本單位獲取報酬。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單位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院無法繼續活動的;
  (六)學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七)學院宣告破產的 。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通過終止的決議後15日內,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組一般應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會確定的相關負責人、債權人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的順序:
  (一)退還應退的服務性收費;
  (二)支付本單位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償還本單位債務;
  (四)處理剩餘財產;
  (五)開展清算審計;
  (六)撰寫清算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如遇民事訴訟的,由清算小組代表本單位參與民事訴訟。
  第三十九條 剩餘財產的處理:
  (一)優先支付清算工作費用;
  (二)辦理稅務註銷、銀行銷戶等手續,結清稅款、利息;
  (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將剩餘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社會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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