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章程

南京師範大學章程

《南京師範大學章程》制定工作自2012年4月正式開始,歷時兩年多。章程制定期間廣泛徵求校內外專家學者、廣大師生員工及部分校友的意見建議,於2013年6月由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定後,提交省教育廳核准。後又根據省教育廳專家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章程送審稿並獲省教育廳核准。

《南京師範大學章程》於2015年3月30日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江蘇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4月3日由江蘇省教育廳廳長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校職能、組織構架、運行機制、教職員工、學生、開放辦學、資產與經費管理等10個章節、112條、12000字左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師範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江蘇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1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5年3月30日
  • 核准時間:2015年4月3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職能,第三章 組織架構,第四章 運行機制,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學生,第七章 開放辦學,第八章 資產與經費管理,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第十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2年4月26日,根據教育部第31號令及省教育廳《關於學習貫徹<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專題討論了大學章程制定的有關工作,並通過了章程起草委員會名單和章程起草制定方案,標誌著南京師範大學章程章程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
2013年,成立了以校黨委書記、校長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並下設專門起草工作組,在集思廣益,民主參與的基礎上形成章程草案。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徵求校內外專家學者、廣大師生員工及部分校友的意見建議,多次進行了討論修改,先後經校務會、教代會審議,於2013年6月由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定後,提交省教育廳核准。後又根據省教育廳專家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章程送審稿並獲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4月3日下午,省教育廳召開全省高校章程建設推進會。會議宣布包括南京師範大學在內的15所省屬高校的大學章程首批獲得核准。

核准公告

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南京師範大學)
南京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南京師範大學章程》,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充分發揮章程作用,把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江蘇省教育廳
2015年3月30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南京師範大學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江蘇省屬大學。其主源追溯到1902年創辦的三江師範學堂,為中國高等師範教育的發祥地之一,後歷經兩江優級師範學堂、南京高等師範學校、東南大學、第四中山大學、江蘇大學、中央大學、南京大學等辦學時期;其另一源頭為1888年創辦的匯文書院,後發展為私立金陵大學,1951年與私立金陵女子文理學院(曾稱私立金陵女子大學)合併,成立公立金陵大學。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時,在原南京大學、金陵大學等有關院系的基礎上組建南京師範學院,校址為原金陵女子大學校址。1984年更名為南京師範大學。1996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2000年南京動力高等專科學校併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師範大學(下文簡稱為“學校”)是江蘇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中文簡稱南京師大、南師大或南師,英文名稱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NU或NJNU。
第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定地址為南京市棲霞區文苑路1號。目前設有仙林(棲霞區文苑路1號)、隨園(鼓樓區寧海路122號)、紫金(玄武區板倉街78號)三個校區。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四條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五條 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和管理,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監督,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治校、科學治校、民主治校,以追求真理為己任,堅持學術自由和教授治學,倡導自由寬鬆的學術氛圍與平等和諧的制度環境。
第七條 學校以“正德、厚生、篤學、敏行”為校訓,以“嚴謹、樸實、奮發、奉獻”為校風,堅持科學發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八條 學校堅持改革創新,弘揚教師教育傳統特色,致力於建設文、理、工等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大學,把建設有國際影響的高水平大學作為辦學目標。

第二章 學校職能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首要任務,將人才培養置於全部工作的中心,堅持厚生育才戰略,建立健全開放式人才培養體系,引導學生自主學習與自我發展,努力造就高素質創新人才。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學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制定招生計畫、招生方案以及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和程式。
第十二條 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對滿足學校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其相應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以科技和知識的創新為重要職責。堅持學科建設的龍頭地位和科學研究的基礎性地位。持續實施“頂天立地”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科研成果轉化,推進政產學研用結合,主動服務國家和江蘇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使命,創造反映時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產品,發揮大學文化對社會發展的引領作用,積極為促進國家和江蘇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設委員和常務委員(簡稱常委)若干人。黨委設書記1人主持黨委工作;副書記若干人,協助書記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設校長1人。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設立中國共產黨南京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設委員若干人。紀委設書記1人,主持紀委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常委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有關程式產生。校長、副校長按照江蘇省有關規定遴選和任免。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高效原則,設定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群團組織和其他機構。
第二十條 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群團組織和其他機構各設主管1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或機構的工作;設副主管若干人,協助主管工作。行政管理部門等根據需要可下設科、室。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本科生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組織,負責諮詢、審議和決策學校的有關學術事務。每個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各個層面人員代表組成,一般不少於21人。設理事長1人,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設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黨委、行政工作專門領導小組或專門委員會,對相關黨委、行政事務進行決策和協調。專門領導小組組長或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由分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群團組織、其他機構和學術組織的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支持民主黨派和其他統戰團體基層組織的建設,依法組建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團體。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建立學生代表大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有利於人才培養、學科發展和教授治學的原則,設定學院和研究所(或中心、實驗室)等機構。根據需要可設立學部。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院長1人,負責學院行政工作。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工作。學院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基層黨組織設書記1人,負責學院黨的工作;設副書記1人,協助書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根據需要下設學系、研究所(室或中心)、實驗室等教學和科研機構以及辦公室等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院建立教授委員會作為學院的最高學術組織,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下設學院學術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本科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和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學術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批准設立的研究所(或中心、實驗室)設學術負責人1人,學術秘書1人。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南京師範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 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 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 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 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通過全委會、常委會、書記辦公會議等形式對學校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校黨的工作、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最高決策形式。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履行全委會的部分職能。書記辦公會議負責研究處理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級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章制度設定並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校長通過召開校務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校務會議是學校的最高行政工作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學校行政日常專項工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校領導參加,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與管理、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的決策,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根據需要可按學科分設,秘書處分別設立在社會科學處和科技處。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教師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等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要學術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等有關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
(三)審議學校學術評價指標體系和其他學術政策性檔案。
(四)制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指導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有關學科的教授組成,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委員由學院教授委員會推薦,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職責和許可權的專門機構,秘書處設立在研究生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消相應學位的決定;檢查、評估學位授予質量。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有關工作;指導學位授權點評估工作。
(三)審批增列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審議學校有關學位工作檔案及研究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五)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由學院教授委員會推薦,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學校本科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和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分別是學校本科教學和研究生培養工作的管理、諮詢和審議機構,秘書處分別設立在教務處和研究生院。指導委員會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本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
(二)審定研究生培養方案、本科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畫制(修)訂的原則意見。
(三)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審定關於研究生教學和本科教學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第四十五條 學校本科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和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分管教學工作或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管教學或研究生工作的學院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由學院教授委員會推薦,校務會議討論決定。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 人,由校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相關校領導擔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本科生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和集體決策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將對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章程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第四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和行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學院黨組織與行政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共同決策學院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學院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五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的基本決策形式,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總結。
(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
(三)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年度經費預算、發展基金及大額資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五)內部機構運行及人員管理。
(六)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防範與處理。
(七)其他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例會制度。會議成員為學院黨政負責人,非黨政負責人的教授委員會主任、學院工會主席根據議題可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由學院書記或院長主持,會議議決事項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重大學術事項的議事和決策機構,對治學事項行使一定的決策權和審議權,並對學院其他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三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對學院治學中的重大事項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學院學科發展的規劃、計畫。
(二)審定學院人才培養方案和重要舉措。
(三)審定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計畫,決定高層次人才引進。
(四)審定學院與治學相關的重大資源配置方案。
(五)審議學院事業發展的規劃、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六)審議專業和學位點設定及重點科研機構發展計畫。
(七)決定教授委員會專門機構的組成人員及運行機制。
(八)對學院發展中的其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由本學院教授代表或由全體教授組成,教授代表由學院在職的教授、副教授選舉產生。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教授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
第五十五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和集體決策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學術組織對教授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院學術委員會行使學術事項的諮詢、評價、審議和決策等職權,學位委員會行使學位的評定、授予以及與學位相關的學科建設方面的審議、決策等職權,本科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和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行使本科生教學和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諮詢、檢查、評價、審議和決策等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教代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其章程或條例行使以下職權,並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意見和建議: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指導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訂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章制度。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教代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二級教代會)制度。二級教代會參與學院管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討論學院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計畫、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較大經濟活動和管理規章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在學院許可權範圍內,審議和通過與學院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由行政頒布施行。
(三)對學院可支配的福利性經費分配進行討論和表決。
(四)依法民主監督領導幹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 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行使以下職能:
(一)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參與起草並通過直接涉及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監督學校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
(四)組織教職工開展各類學習培訓及文體活動。
第六十條 學院(單位)設立分工會,分工會在學院(單位)黨委和校工會領導下,圍繞“維護、參與、建設、教育”四項職能,因地制宜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的職權。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依照相關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一般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負責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學生代表大會可成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大會相關職能。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工在校任職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教職員工在校任職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戰略,著力培養與引進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端人才,提升學校師資隊伍水平與整體辦學實力。
第六十八條 學校引入競爭機制,依據精簡、高效的原則,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率。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定期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發展作出貢獻的教職員工集體或個人實施表彰及獎勵。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規章制度,對違規違紀和有學術不端行為、不良行為的教職員工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四種。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關心教職員工的成長,支持教職員工的創造性活動,促進教職員工的自主發展和能力提升,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七十四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切身利益,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生活和工作條件,維護教職員工的尊嚴。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建立校內教師申訴制度,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員工有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六章 學生

第七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養成尊敬師長、珍愛生命、誠實守信、關愛社會、勤於創新、勇於實踐等良好品性。
第八十條 學校突出學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促進學生自律、自立、自強,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八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建立學生意見反饋與解決機制,維護學生在學校相關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八十二條 學校倡導學生自由探索,鼓勵學生參加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公益服務等各類課外活動。
第八十三條 學校關心學習困難、經濟貧困、心理困惑、就業困擾的學生,為其自我發展和健康成長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八十四條 學校積極創設各種類型的獎(助)學金,按照相關規定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十五條 學校對違規、違紀的學生,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八十六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七章 開放辦學

第八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促進學校與社會緊密聯繫,吸納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健全和完善信息公開、社會參與、社會支持、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八十八條 學校可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發展需要參與舉辦獨立學院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第八十九條 學校開展政產學研合作,營建校地、校際、校所、校企合作平台,積極開展協同創新,提高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戰略,健全和完善海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機制,打造多層次、多領域、多形式並舉的海外交流與合作立體格局和渠道,依法推進校際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推進教學科研國際化,培養師生的國際化視野和國際情懷,培育能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競爭的國際化人才,提高學校的國際化水平。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立南京師範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NNUAA。在各學院建立校友分會或校友聯誼會。
校友會作為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九十二條 根據學校的校史,歷屆學生、各類進修生、留學生及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其他兼職人員及訪問學者,可按相關規定申請為學校校友會會員。

第八章 資產與經費管理

第九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所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校資產。
第九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九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社會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六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依法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建立非公募基金會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NNUEF)。基金會為獨立法人機構,依照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
第九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九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作為學校財務專門管理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九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實施績效評價,合理編制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一百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防範財務風險,規範校內經濟秩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堅持後勤工作為教學科研和教職員工、學生工作生活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努力實現後勤保障體制的良性運行。

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校歌為《南京師範大學校歌》。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標誌包括校標和徽章。校標以學校隨園校區一百號樓的簡化圖形為主體,上下分別標有1902和NNU字樣,上部配有橄欖枝和梅花圖案,周圍以中英文標識“南京師範大學”。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校旗有兩種顏色。一種以白色為底色,配以綠色的校標、書法體“南京師範大學”和中英文標識;一種以綠色為底色,配以白色的校標、書法體“南京師範大學”和中英文標識。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0日。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網址是http://www.nnu.edu.cn,http://www.njnu.edu.cn和http://www.nn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學校校務會議審議、黨委會審定通過,報江蘇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一百零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的各項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要與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教育政策發生變化、學校舉辦者和管理體制發生變化、學校的辦學宗旨和發展目標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現時,將對章程進行修訂。章程修訂的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參與舉辦的獨立學院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在學校的指導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各自的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和運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授權常委會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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