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章程
  • 發布時間:1999年7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的名稱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Beihang University”,縮寫為“AA.BUAA”。
第二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北航校友會”)是全國性的聯合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校友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校友包括:北航和北航建校前原清華大學、北洋大學、廈門大學、四川大學、雲南大學、西北工學院、華北大學工學院的航空系和西南工業專科學校航空科的歷屆畢業或肄業的本科生、研究生、大專生、進修生、走讀生、函授生、夜大學生、代培生、特別班的短訓班學生以及歷年的教師、職工、幹部、兼職教師、進修教師、名譽教授和顧問教授等。
第三條 北航校友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北航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北航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為科教興國、振興中華培養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北航校友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北航校友會的會址在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辦公樓1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北航校友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二)出版刊物《北航校友通訊》;
(三)編輯《北航校友通訊錄》;
(四)協助北航黨政領導籌備和組織每年的校慶活動;
(五)徵集北航校友對母校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校友的捐贈和資助;
(六)通過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會各界對北航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價;
(七)組織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北航校友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北航校友會的會員,必須是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校友,並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北航校友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北航校友會的意願;
(三)在北航校友會的業務範圍內能發揮一定的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北航校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長按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編入《北航校友通訊錄》。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北航校友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北航校友會的活動;
(三)獲得北航校友會編輯和出版物的優先權;
(四)對北航校友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北航校友會的決議;
(二)維護北航校友會的決議;
(三)完成北航校友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北航校友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給《北航校友通訊》投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北航校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北航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且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北航校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為9~1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項的職權,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北航校友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請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北航校友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北航校友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和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和執行;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 北航校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請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北航校友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母校北航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北航校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北航校友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北航校友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北航校友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北航校友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北航校友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北航校友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北航校友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北航校友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北航校友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請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北航校友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北航校友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北航校友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北航校友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北航校友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7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航校友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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