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是2015年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15年
辦法全文
第一條 依據《科技創新創業平台共建計畫》,為加強和規範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建設和管理,充分釋放、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中心是適應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集聚地方和高校院所優勢資源,獨立開展產業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引進培養、企業孵化和公共技術服務,以產業套用為目的的新型專業性研發機構。
第三條 創新中心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導向、企業化管理、專業化服務的原則,通過調動各方積極性,釋放各創新主體和要素間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活力,形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
第四條 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全市創新中心的規劃、認定、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工作。各區(園區)科技局負責指導轄區內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圍繞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發與攻關,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撐和公共技術服務;
(二)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推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新興產業、新興業態的發展;
(三)引進和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專業化人才團隊,為企業提供開放式服務;
(四)構建新型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和組織模式,圍繞產業需求形成獨立、市場化運作的協同創新載體,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五)探索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利於創新中心實現規範管理和可持續發展;
(六)跟蹤新興產業技術發展最新動態,為地方產業發展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第六條 申請認定南京市戰略性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區(園區)和高校院所已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科技創新合作協定,並在寧註冊成立獨立法人實體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0萬元,新增總投資不低於2000萬元;
(二)擁有固定科研服務場所、設施及其它必要條件,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具備獨立承擔產業技術研發與服務的能力;
(三)組織管理架構設定合理,組建專業化運營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團隊,獨立負責創新中心的運營;其中專職人員數不少於20人,專業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比重不低於50%;
(四)共建高校院所應擁有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優勢學科團隊和較好的套用技術研究基礎,具備較好的創新優勢和競爭優勢;
(五)創新中心發展所引進的高校院所智慧財產權、人才團隊、科研設施等核心創新資源應權屬清晰、關係明確,能夠有效支撐創新中心發展;
(六)有明確的技術研發方向,科學可行的中心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目標明確,共建單位在人才創新創業、科研成果處置等方面制定了相配套政策措施支持;
(七)建立多元化投入、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行、開放式發展的運行機制,建有獨立的研發開放服務、孵化培育、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引進激勵等機制;
(八)擁有必要的科研管理自主權,包括:研究方向設定權、經費管理使用權、人員管理自主權、工作績效激勵管理權等。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請。由市科委組織專家現場評審、論證,通過後予以認定與掛牌,統一命名為“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中心”。
第八條 創新中心實際運營的法人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產業定位調整、建設進度變化等重大事項,應自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調整情況報市科委核准與備案。
第九條 市科委對已認定的創新中心定期組織覆核評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認定:
(一)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
(二)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覆核不合格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十條 對列入市創新中心建設規劃的,給予一定的建設補助支持;對考核優秀的創新中心,給予一定的經費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創新中心探索開放、創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支持創新中心加入省產業技術發展聯盟,加強與聯盟成員單位的交流與合作;支持創新中心加入省產研院,成為省產研院專業研究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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