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模範路科技創新園區管理辦法》在2011.02.2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模範路科技創新園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模範路科技創新園區建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最佳化科技創新環境,提升科技創新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模範路科技創新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包括模範馬路創新街區、廣州路科技商務街和南京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園(江東軟體城),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區域。
模範馬路創新街區範圍東至中央路,西至護城河、秦淮河,南抵湖南路、山西路、江蘇路、寧夏路、古林公園、虎踞北路、北京西路沿線,北至黑龍江路、福建路、察哈爾路,同時包括南京財經大學福建路校區。
廣州路科技商務街範圍東至中山路、西至虎踞路、南至漢中路、北至北京西路。
南京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園(江東軟體城)範圍東至經四西路、西至濱江快速路、南至集慶西路、北至漢中西路。
第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科技創新園區可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園區發展應當堅持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在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將園區建設成為自主創新核心區、新興產業先導區、科學發展模式示範區。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園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在園區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文化氛圍。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園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促進園區建設和發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園區發展的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共同推進落實園區的建設和發展,協調園區有關重大事項。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支持、服務園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參與編制園區建設相關規劃和政策,開展促進創新資源整合、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服務工作,以及園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園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施行。
編制園區規劃,應當徵求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意見。
園區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應當組織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按法定程式對園區規划進行調整。
第十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引導園區重點產業發展。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對入園項目的評估機制,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園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統籌園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和利用。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會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園區建設用地應當主要用於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鼓勵園區範圍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將存量土地用於各類創新載體的建設。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會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對企業使用園區建設用地的聯審機制,統籌企業、項目的進入、調整和遷出。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編制本市有關發展規劃和計畫時,應當優先將園區產業技術項目列入全市有關發展規劃和計畫。
第三章 創新創業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在園區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從事科技創新創業活動。
園區設立科技工商所,負責科技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為企業法人。
支持產業技術聯盟申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項目、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承擔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園區設立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利用社會資源,提升創業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和園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院士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和公共服務平台,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資源,承擔重點科技項目,開展產學研結合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為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激勵政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企業實施的,可以將技術轉讓所得淨收入的一部分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為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採用股份制形式實施轉化的,可以將科技成果形成股權的一部分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為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條 引導科技中介機構向專業化、規模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發揮中介機構在科技諮詢、成果評估、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中介機構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各類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幫助園區內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品牌推廣,發揮其推動園區產業發展和企業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創辦企業。
以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聯合高等院校共同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對於引進的人才,園區提供創業啟動資金,優先推薦進入國家和省各類重大人才工程及人才資助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畫。
第二十四條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對園區內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鼓勵和支持企業及其他組織在園區設立融資擔保機構和為科技型企業服務的小額貸款機構。
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保險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和小額借款機構在園區開展金融創新服務,促進技術和資本對接。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便利。
園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與其他科技園區的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鼓勵企業在境外開展生產、研發、服務、投資活動,帶動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出口,開拓境外市場。
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培育在國內、國際具有較強影響力的領軍企業和知名品牌。
第四章 政府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園區工作計畫,分解工作目標,協調落實相關事項,解決園區發展問題。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對園區內的組織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年檢和其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簡化程式、縮短期限、減少層級、最佳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公開市有關部門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所採取的支持措施的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等信息,提供技術、人才、資金、項目、設備設施等信息。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依法對園區內企業實施檢查、監督,不得影響相關企業正常的科研和生產活動。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園區企業信用信息庫,根據企業信譽情況減少檢查頻次。
禁止各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強制要求園區內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評比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園區內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與園區規劃要求相協調,負責設定審批的部門應當徵求園區管理機構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創新創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為創新創業提供載體而產生的房屋租賃相關稅收,應當給予財政支持。
利用園區記憶體量資源進行創新創業,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規費減免。
財政支持和減免的規費,必須全部用於園區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利用現有的各項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園區單位創新創業,提高園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加強對企業上市的聯合審核、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鼓勵支持企業上市。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園區自主創新產品納入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推薦納入國家和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政府採購政策,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首購、訂購,支持園區創新創業主體的自主創新活動。
第三十七條 市有關部門通過資助和獎勵等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獲得專利權、商標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建立智慧財產權產業化示範基地的方式,指導和幫助企業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機制,依法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巡查制度,及時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三十九條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園區內企業引進高端領軍人才,並為其在設立企業、支持啟動資金、申報項目、保障科研條件、提供辦公用房和住房、享受津貼、職稱評定、辦理戶口或者居住證,以及家庭成員的就業、就學、醫療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園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園區內的企業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的,或對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和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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