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加速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

《南京市加速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在2000.04.1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加速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4.15
  • 實施時間:2000.04.15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快速、健康、持續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民營科技企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予以引導和扶持。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民營科技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引導、規劃制定、資格認定、科技立項、統計分析等工作。
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計畫、經濟、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自籌獎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原則設立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例的,可以申請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
(一)在本市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註冊營業期限在十年以上;
(二)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發展方向的新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等業務;
(三)技術性收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銷售收入占全年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技術性收占全年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用於產品研究與開發的經費支出占企業全年營業收入百分之二以上;
(五)具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有健全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
新辦企業申請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五)、(六)項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應當向其所在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答覆。經審核合格的,發給《南京市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證書》。
第六條 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協定書;
(四)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學歷證明;
(五)技術貿易機構資質證書。
已開辦的企業,還應當提交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第七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年度統計和資格覆核。經覆核,不符合民營科技企業條件的,取消其民營科技企業資格。
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分立時,應當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民營科技企業合併、變更或轉制時,應當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事相應手續,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終止時,必須依法清理財產和清算債權、債務,與職工中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向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向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投資決策、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收益分配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
(二)申請和承擔政府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自立技術開發項目、申請科技成果鑑定與獎勵、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等;
(三)拒絕任何單位和部門各種攤派和不合法的收費;
(四)加入民營科技企業協會、行業協會以及工商聯等社會團體組織,並參與其中正當活動;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優惠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保守國家秘密,服從和維護國家利益;
(三)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四)依法與被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五)積極支持職工依法建立工會,保障工會依法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有關部門審計與監督;
(七)按有關規定向科技、工商、稅務、統計等管理部門提供財務情況以及有關統計報表;
(八)按有關科技優惠政策所享受的減免或補貼,應當用於企業的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科技人員或以利用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依法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依法與所在單位簽訂協定後,可以離崗創辦民營科技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並取得合理報酬。
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各類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創辦或改制為民營科技企業。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以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作為註冊資本。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經評估認定,可占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新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自認定之日起,由同級財政給予兩年的扶持。
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明晰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產權糾紛,應當本著有利於鼓勵成果轉化、支持科技人員創業、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原則,界定產權歸屬。
第十七條 市各類科技計畫和各項科技發展基金應當向民營科技企業開放。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平等參與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的競標。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參與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組織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或股份制企業。對規模大、技術含量高,運行質量好的大型民營科技企業集團,經批准,可享受政府給予重點企業集團的政策待遇。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通過聯營、兼併、租賃、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重組。民營科技企業買、租、包國有中小企業,在財政扶持、掛帳信息、付款期限、評估收費、水電增容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對資產規模較大、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國有企業,可以在合理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基數的基礎上,委託民營科技企業經營。
第十九條 在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區多園”各組成部分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民營科技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的優惠政策。
經市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民營科技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創辦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及進入其中創業的企業,經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待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被認定之日起,由同級財政給予兩年的扶持,用於企業研製和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
民營科技企業年進出口額達到規定規模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出口經營權,並享受出口產品退稅及其他相應的優惠政策。其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從事計算機軟體產品開發生產和銷售的民營科技企業,屬一般納稅人的,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可在按法定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銷售計算機軟體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計算機軟體按4%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其工資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十二條 經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稅務部門批准,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當年直接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可據實列入成本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市場經濟原則,對民營科技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予以信貸扶持。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基金,重點用於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申請發行股票或債券。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支持。
第二十六條 凡所學專業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應屆大中專業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到民營科技企業就業,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為其辦理有關落戶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外地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本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和實施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經本人申請,市科技、公安、人事等部門認定,準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入本市。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實行人事代理,並計算工齡。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以及出國從事科技考察、學術交流、科技展覽、商務活動等方面與國有企業同類人員實行統一政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在技術開發、創新和生產等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政府及企業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以高新技術出資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不低於該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權獎勵。
實施職務技術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按照有關規定,可獲得與之相應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營科技企業不得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剽竊、篡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民營科技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二)侵犯民營科技企業的經濟利益;
(三)向民營科技企業攤派、收取不合法費用。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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