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意在為加強對城市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5-19
  • 生效日期:1992-05-19
  • 發布單位:81005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具體內容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區產生、清運、棄置、調劑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門。
南京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棄置場地的專門機構。
公安、交通、市政、規劃、環保、建工、房產、園林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搞好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三、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及個人,應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圖紙和有關資料,向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申請辦理棄置手續;建築、維修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委託所在區城建局辦理有關手續。
四、運輸工程渣土的單位,必須到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領取工程渣土清運許可證,按市規定交納管理費,並攜證按指定的地點棄置,不得在指定範圍以外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到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由該處統一調劑。
六、清運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將工程渣土運至市環衛部門設定的棄置場,按棄置數量交納棄置費。
七、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負責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下列處罰:
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3000元罰款;
違反本通告第四條的,責令其補辦手續,清除一定範圍的工程渣土,並按運輸車輛大小,每車次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每車500至1000元罰款。
對未經市環衛部門批准,擅設工程渣土棄置場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所設規模及影響程度,處以3000至10000元罰款。
八、對非法傾倒工程渣土的機動車駕駛員,市固體廢棄物管理人員有權持公安和環衛部門聯合印製的專門檢查證,暫扣駕駛執照,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九、市固體廢棄物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本通告,秉公依法進行處罰,對辱罵、毆打以及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正在施工的單位,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到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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