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機關行文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機關行文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部江蘇省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2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機關行文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82-02-25
  • 生效日期:1982-02-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文號,檔案正文,

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2-25
【生效日期】1982-0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關行文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2年2月25日)
為了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減少公文周轉環節,現對機關行文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行社,市各直屬單位應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書面工作報告。書面工作報告大體為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以及專門匯報某項工作的專題報告。不論哪類書面報告,都要做到了簡要,重點突出,不講套話、空話,全文不超過三千字。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工作報告要和請示報告嚴格分開。在工作報告中,不要夾帶請求問題。工作報告一般只供領導參閱,不予批覆。工作報告報送十份,請示報告報送五份。
三、凡向上級請示問題,應嚴格做到一文一事,主送一個單位,如果必要,可抄送有關單位,但不應同時主送兩個以上單位。請示檔案應按行文程式辦事,不要直送負責同志個人,也不能濫抄濫送。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市府各委辦局行社向市政府請示問題或需要市政府批轉的檔案,如涉及有關部門,要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請有關部門在代擬稿上會簽後,再報市人民政府。
五、各區、縣及市各委辦局行社的下屬基層單位,應按隸屬關係向其主管部門請示問題,一般不要越級向市人民政府請示。
六、市各委辦局行社,收到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檔案,如與本部門有關,需要貫徹執行的,應在一周內提出貫徹意見報市政府,不必等市政府負責同志批示。如市政府負責同志有批示。由辦公廳及時轉達。
七、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行社,在收到市政府辦公廳分辦或負責同志批辦的檔案時,要及時辦理。在承辦中,涉及到幾個部門的事,應由主辦部門牽頭會辦。要提倡部門之間,特別是部門負責人之間主動上門,面對面地商量辦事,儘可能地取得協調一致。如部門之間的意見有分歧,又一時不能統一的,屬於同一系統的,應先經有關委、辦協調處理。協調不了的,再由有關委辦提出主導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屬於不同系統的,應由承辦部門將不同意各方理由,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同各區、縣人民政府互相行文,也可根據有關規定答覆下面所請示的業務性的問題。
九、各主管業務部門召開業務性的會議,需要各區、縣負責人或各有關委、辦、局的負責人參加的,要在一周前請示分管市長、秘書長,並向辦公廳備案,同意後可以各委、辦名義發通知,註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樣,各單位接到通知後,應按通知要求派員參加會議。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試行。如有未盡事宜,再另行補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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