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本決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7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41號
關於批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1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南京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為了促進和保障南京江北新區(以下稱江北新區)開發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就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決定如下:
一、南京市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江北新區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
(二)組織編制江北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按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統籌規劃江北新區產業布局,統籌推進江北新區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推進江北新區開發開放的政策和措施;
(五)在直管區內,負責經濟管理、城市建設管理、社會事務和社會管理,行使省、市依法賦予的和區級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六)在共建區內,行使市級規劃、國土、環保審批管理許可權,負責重大項目、重大政策的協調實施;根據江北新區發展需求,行使被賦予的其他市級審批許可權,承接相應服務事項;
(七)在協調區內,負責經濟社會發展相關重大事項的溝通、協調。
二、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其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審批管理權;其相關職能機構行使其他各項行政管理權。
新區管委會職能機構可以行使市級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管理權。
新區管委會職能機構可以依法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江北新區行政管理權責清單,明確具體權力事項、行使主體、行使方式和行使範圍並向社會公布,並根據江北新區發展需求進行動態調整。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工作機制和實施流程,相對集中實施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
四、浦口區、六合區、棲霞區人民政府負責直管區外各自行政區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五、市級部門依法在江北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規定範圍內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接受新區管委會的統籌協調。相關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支持江北新區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優先實施國家和省各類試點政策,探索擴大深化改革的領域和內容。
江北新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市場監管體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整合執法隊伍和執法事項,建立分類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七、新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可以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本市規章部分條款適用需要在江北新區作出調整的,由新區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市法規部分條款適用需要在江北新區作出調整的,由新區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報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
八、本決定所稱江北新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位於本市長江以北,包括浦口區、六合區和棲霞區八卦洲街道,規劃面積788平方公里的區域。
本決定所稱直管區,是指泰山、沿江、頂山、盤城、大廠、長蘆和葛塘等七個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區域;所稱共建區,是指在江北新區規劃範圍內,除直管區外的其他區域;所稱協調區,是指在浦口區、六合區範圍內,除直管區、共建區外的其他區域。
九、本決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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