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親屬

卑親屬,“尊親屬”的對稱。又稱“晚輩親”。是指在輩份上低於自已的親屬。即子女及子女以下的親屬。分直系晚輩血親和旁系晚輩血親。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自己的晚輩直系血親,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等為自己的晚輩旁系血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死去的父母,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具體又可分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2)直系姻親卑親屬。如兒媳、女婿等。(3)旁系血親卑親屬。如侄子女、甥和甥女等。(4)旁系姻親卑親屬。就夫方來說,如妻的侄子女、甥和甥女等。就妻方來說,如夫的侄子女、甥和甥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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