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嗣繼承地產權

不限嗣繼承地產權,顧名思義:可由各等血親繼承的的地產,不單是直系卑親屬可以繼承,只要你有親戚關係,按照相關繼承人的排位序列,給予繼承。繼承者可以轉讓所繼承的地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限嗣繼承地產權
  • 外文名:fee simple
  • 出處:《財產法》,FindLaw Legal Dictionary
  • 頒布時間:1925年
  • 頒布國家:英國
內容簡介,具體介紹,

內容簡介

這是英國的一種地產法,1925年之前就有了,但1925年,英國頒布了《財產法》,限定了將可存在於土地之上的合法地產權減少至兩種,即(1)絕對占有的不限嗣繼承地產權(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2)期限無限制的占有權(a term of years absolute)。

具體介紹

根據保有制度,土地一級一級地保有,最後到達最終使用人。而與“保有權”密切聯繫的另一個術語是“地產權”,上文我們簡要地介紹了保有權的含義,根據它的含義,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在國王手裡,那么我們要問的一個問題是,保有人或者說租賃人(tenant)擁有什麼樣的權利呢?在英國法中,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唯一的:保有人具有一個抽象的權利,即“地產權(estate)”,它的實質是保有人有權在一定的特殊期限內行使土地上的屬於所有權的權利。因此,保有權說明了在一定的期限內授予土地的所有權,而地產權則說明了在這一期限內授予土地所有權的持續期間(duration)。前者更強調權利的授予,後者更強調權利期間,也就是說,地產權表示土地保有權的持續時間。
根據不同的持續期間以及不同的持續狀態,人們把保有人享有的土地權益作了各種各樣的區分。由此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地產權形態。例如,占有地產權和期待地產權(estates in possession and in expectancy),前者指一個人能夠立即占有土地的情形,後者指一個人要等到他的占有權發生效力以後才能實施占有。其中期待地產權又可分為遺留地產權和歸附地產權(remainders and reversions),二者的區別在於,後者將來最終要歸還土地授予人,而前者則將世世代代地傳下去。而在地產權中,最常見的是自由保有地產權和租借地產權(freehold and leasehold estates,香港稱作永業權和租業權),這在後文中介紹。
普通法上的地產權分類可表示如下:
地產權estates
占有地產權
estates in possession
期待地產權
estates in expectancy
自由保有地產權
freehold estates
租借地產權
leasehold estates
遺留地產權
remainder
歸復地產權
reversion
不限嗣繼承
地產權
fee simple
限嗣繼承
地產權
fee tail
終身
地產權
life estate
1925年《財產法》將可存在於土地之上的合法地產權減少至兩種,即(1)絕對占有的不限嗣繼承地產權(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2)期限無限制的占有權(a term of years absolute)。
隨著地產權制度的發展,estate一詞獲得了一種財產權的意義。在現代,這個術語轉為指一個人在土地關係中的地位,它標誌著一個人在特定地產中所享有的權利的屬性。美國學者把這種地位或權利屬性進一步界定為“所有權利益”(ownership interests),他們說:“當我們構想不動產所有權的時候,我們通常想到的是一個人擁有對某一片土地的全部的權利。但是,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可以為眾多的人們分享的不動產利益。地產權這一術語便是描述了一個人在不動產中的所有權利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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