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財產法

英國財產法,是指英國沒有單獨的民法典。財產法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部門法之一。在封建時代的不動產,土地租賃制度基礎上逐漸發展而成。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抵押和繼承、信託、破產等內容。其中地產法最受重視,歷史上規定十分複雜。1922年至1925年間國會頒布了《終身租地法》、《遺產執行法》、《土地登記法》、《土地信託法》等一系列財產法令,對土地所有權進行了改革。

將原來的終身財產、限嗣繼承地產和一般可繼承地產等統一成後者一類,並實行地產所有權的統一登記,取消地產權無限制地擴及地上和上空的規定,還作出一些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規定。信託關係原屬衡平法調整,現歸入財產法。它區別於一般的代理關係,受託人一經受託,即享有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處分財產的權力。關於信託的成立、其內容的限制以及受託人的權利義務等,均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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