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段錦法

十段錦法

十段錦法是“十段錦冊法”的簡稱。明中葉在南方所行賦役改革辦法之一。天順 (1457—1464) 年間在福建試行,正德 (1506—1521) 年間南直隸各府縣相繼仿行。先清查全縣各里甲人戶名下的丁、田數目,按照負擔能力大體均平的原則,將他們分成10段,一年徭役編派一段供應;其以田畝分段的,又稱“十段田法”。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改革均徭、附帶清理田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段錦冊法
簡介,歷史,因素,

簡介

明代中葉在江南地區實行的賦役改革。全名為十段錦冊法﹐又名十段冊法﹑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糧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編﹑均平提編或提編﹐名稱因地而異。始行於福建﹐有確切記載的是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邵武知府盛顒所進行的改革。嘉靖四十四年(1565)推行於江南。一條鞭法行後漸廢﹐惟雲南一直延續到萬曆朝。這一改革對穩定封建秩序﹐發展農業生產有一定影響。

歷史

明代中葉﹐江南地區土地兼併劇烈﹐里甲之間戶等相同而貧富懸殊﹐兼以官紳優免﹐在賦役方面出現丁糧多者役輕﹐丁糧少者役重的現象﹐貧苦民戶力不能支﹐每每破產逃亡。地方官府因此而推行十段錦法﹐以整頓役法﹐改革均徭﹐並清理田賦。其法仍保持明初輪役制﹐只是在編審之時打破以戶為編審單位的界限﹐而將一州一縣應役丁糧分作十段(間有分為五段者)﹐每段丁糧(田)大致相等。一州一縣之均徭里甲等役﹐逐年按段編派﹐每十年一輪。各府﹑州﹑縣在具體執行上也有區別﹐福建按原額丁糧分作十段﹐江蘇常州府將一縣田地分作十段﹐浙江衢州將各縣糧米均作十段﹐雲南各州縣按丁田分作十段。編審之年﹐有的將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將丁折田核算。應役之年﹐將全縣銀力兩差共需銀額﹐編派於一縣之丁田﹐以應力役。輪役之年﹐此段有餘則留供下段﹔此段不足則預從下段補足。

因素

以此法編審徭役雖人田並計﹐丁糧兼派﹐但尤重於田糧﹐人丁之負擔較輕﹐已具有攤丁入地因素。因各地丁糧﹑丁田折率不同﹐人丁徭役負擔也有差異。如邵武府各縣每丁折糧一石﹐人丁負擔約占全部徭役的20%﹔武進縣(今江蘇常州)每丁折田一畝﹐人丁負擔占全部徭役的8.5%。在力差改折銀兩及按丁糧分別編征徭銀方面﹐十段錦的編審方法與一條鞭法略同﹐只是尚未與田賦合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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