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質量品牌獎勵辦法(修訂)

《北海市質量品牌獎勵辦法(修訂)》是北海市為鼓勵各有關組織積極開展質量品牌工作,充分發揮品牌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帶動作用,加快推進名牌戰略,鼓勵企業爭創質量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市人民政府設立北海市質量品牌獎勵。為規範獎勵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鼓勵各有關組織積極開展質量品牌工作,充分發揮品牌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帶動作用,加快推進名牌戰略,鼓勵企業爭創質量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市人民政府設立北海市質量品牌獎勵。為規範獎勵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質量品牌獎勵適用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獲得相關質量品牌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關部門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三條質量品牌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在市本級財政市長質量獎專項資金中安排。市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報的獎勵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審核資金計畫,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獎勵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預算申報及編制資金規劃;負責草擬資金年度計畫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資金使用安全、績效評價,以及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監督和信息公開等。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設立、撥付、使用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獎勵資金的安排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社會公示、合理安排”的管理模式,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獎勵資金。
第五條獎勵範圍
(一)獲得中國質量獎及提名獎、廣西主席質量獎及提名獎、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品牌價值評價、“中華老字號”創建、“廣西老字號”創建、香港優質正印認證、廣西優質認證、北海工匠、北海服務標兵、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廣西食品安全示範批發市場、廣西食品安全示範農貿市場、廣西放心示範肉菜超市、綠色食品認證、有機農產品認證的;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質量品牌的。
第六條獎勵標準
(一)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獲得廣西主席質量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四)獲得廣西主席質量獎提名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六)獲得農產品地理標誌、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獲得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八)入圍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中國品牌價值排行年度500強企業品牌或產品品牌,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九)入圍依據《品牌價值評價國家標準》開展的全國性品牌價值評價50強的企業品牌或產品品牌,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十)入圍依據《廣西品牌價值評價體系或標準》開展的廣西品牌價值評價50強的品牌企業或品牌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一)對獲得“中華老字號”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二)對獲得“廣西老字號”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十三)“老字號”企業首次在我市特色商業街區、旅遊景區成功入駐經營,給予一次性獎勵0.5萬元。
(十四)對獲得香港優質正印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十五)對獲得廣西優質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十六)獲得北海工匠、北海服務標兵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十七)企業成功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每件商標每指定一個國家給予一次性獎勵0.2萬元;成功申請逐一國家和地區(含港、澳、台)商標註冊,每件商標給予一次性獎勵0.2萬元。每個企業年度獎勵合計最高5萬元。
(十八)對獲得廣西食品安全示範批發市場、廣西食品安全示範農貿市場、廣西放心肉菜示範超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十九)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獲得有機農產品認證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七條認定依據
獲得上述各類品牌的相關主管部門正式下發的表彰檔案,或者正式榮譽證書。
第八條獎勵程式
(一)申報。市市場監管部門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止獲得質量品牌申請人的獎勵申請。由申請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交北海市質量品牌獎勵申請表,並攜帶相應質量品牌檔案或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等申請材料自行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核。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人員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公示。對審核通過的名單,在市市場監管部門官網公示5日。公示有異議且經調查核實的,不予獎勵。
(四)獎勵。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確認後對申請人實施獎勵。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超過規定期限的;
(三)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年內同時獲得同一類品牌多項獎勵的,按其最高級別的獎勵安排;相應質量品牌年內已獲得市本級政府部門其他資助獎勵或補貼的,不再重複獎勵。
第十一條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獎勵金額納入次年預算編制,市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獎勵資金撥付手續。申請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後,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補貼開展質量品牌工作中的經費投入、相關技術研發及品牌宣傳等工作。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質量品牌獎勵辦法的通知》(北政發〔2017〕47號)同時廢止。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政策做出調整的,本辦法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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