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劃分中華民國國家領土為不同區域,並建立相應的行政組織的制度,其行政區劃包括二十二省、四特別區、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洋政府行政區劃
  • 依據:《劃一現行各省行政官廳組織令》
  • 完成時間:1922年
  • 行政區劃:二十二省、四特別區、青海、西藏
  • 所屬國:中華民國
依1913年1月8日公布的《中華民國劃一現行各省行政官廳組織令》、《中華民國劃一現行各道行政官廳組織令》和《中華民國劃一現行各縣行政官廳組織專》的規定,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分省、道、縣三級。其省級為:①一地方,即京兆地方;②二十二省(不包括日占台灣省),即直隸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陝西省、甘肅省、新疆省、四川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③四特別區,即熱河特別區、綏遠特別區、察哈爾特別區、川邊特別區;④外蒙古、青海、西藏。省、特別區分道。京兆地方、道分為縣、設治局,為初級行政組織。1922年,全國共有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縣,十二設治局。外蒙古、青海分盟,盟下分旗。西藏分宗,相當於內地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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