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業大學章程

《北方工業大學章程》是北方工業大學制定的章程,經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發布。

序 言
北方工業大學前身是創辦於1946年的國立北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後歷經北京工業鋼鐵學校、北京冶金專科學校、石景山冶金學院、北京鋼鐵學校、北京冶金機電學院等發展階段,1985年更名為北方工業大學;先後隸屬於中央重工業部、冶金工業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1998年9月起以北京市管理為主。
北方工業大學秉承“質量立校,特色辦學”的辦學宗旨,遵循“育人為本,尊師愛生,學術優先,協調發展”的辦學理念,形成了“因材施教,素質為先,全面發展”的育人特色。
北方工業大學以“敦品勵學,才德並懋”為校訓,以“嚴肅,嚴格,嚴謹”為校風,形成了以“專業精神,人文精神,進取精神”為主旨的學校精神。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己任,努力建設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制定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管理、履行職責、開展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北方工業大學,英文譯名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簡稱北方工大,英文縮寫NCUT。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晉元莊路5號。
學校網址是。
第四條 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
學校如發生分立、合併、終止等重要事項,依據法定程式對學校章程進行修訂。北京市人民政府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所需的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管理、監督與考核,履行辦學職責。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方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堅持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努力使學生成長為人格健全、兼具人文情懷與科學素養,服務國家和首都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優秀人才。
第十條 學校實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國際合作辦學。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發展定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理、工、文、經、管、法、藝等學科門類,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防範和抵禦校園傳教滲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對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結合實際,制定學校黨委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決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基層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結合實際,制定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決策規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機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保障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依法制定章程,並依照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並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依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學校批准的規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依法制定章程,並依照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大會選舉主席團作為其領導機構。
學校工會作為工作機構,依法履行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制定章程,並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民眾組織。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科研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發展需要,學校設定、變更或者撤銷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部、所)、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校屬研究機構。
學院(部、所)根據需要設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學院(部、所)授權開展工作,其設定和撤併須經學院(部、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學校批准。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聘任。
第三十八條 學院(部、所)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院(部、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制定學院(系、部、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制定對外交流與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學校授權,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部、所)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辦法;
(五)負責學院(部、所)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學院(部、所)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七)制定學院(部、所)教職員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維護學院(部、所)安全穩定;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所)行政負責人。
院長(主任)實行聘期制。
院長(主任)定期向學院(部、所)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主任)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部、所)黨組織嚴格履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職責,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長(主任)按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院(部、所)應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影響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問題以及黨務、政務的重大問題,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系指由學校依法聘用的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服務等事業編制人員。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公平獲得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等機會,享受相應待遇;
(四)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並請求受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工作任務;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法律、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申訴委員會等機構,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成人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允許學生在課餘時間適度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和校園文化活動,鼓勵支持學生參與創新創業實踐活動。
學生可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並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申訴委員會等機構,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經費來源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應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逐步增加辦學投入力度。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以節儉高效原則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完善財務運行監督體系,科學制定財務預算,加強財務預算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及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財務支出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識和學校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北京北方工業大學校友會。
北京北方工業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協助校友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北方工業大學校友包括在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校字、校徽和校色。
校字“北方工業大學”由原國務院副總理方毅題寫。
校徽中心圖案由三個疊放的“人”字與星體運行軌跡組成。
北方工業大學以灰色為校色。灰色為學校建築物的基本色調。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歌是《北方工業大學校歌》。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十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監督本章程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自北方工業大學頒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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