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協會建設情況,協會章程,協會組織機構,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理事,監事會,會員單位(99),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區,延慶區,企業會員,
協會宗旨
“分享經驗、互幫互促、合作共贏、全面發展”的宗旨
協會建設情況
2006年,為有效促進新農村建設,北京市委農工委、市農委、市旅遊委等單位聯合創辦了“尋找‘
北京最美的鄉村’宣傳評選活動”,以“共建美麗鄉村、共享美好生活”為主題,連續9年成功舉辦了7屆宣傳評選活動,93個村莊從全市近4000個行政村中脫穎而出,被社會公眾評選為“北京最美的鄉村”,其中的佼佼者,還獲得了全國“美麗鄉村”建設試點、“中國最美(最具魅力)休閒鄉村”等殊榮。
近年來,隨著獲獎村莊逐步增加,越來越多的“北京最美的鄉村”不斷呼籲,希望市委農工委、市農委指導並牽頭成立一個聯合組織,促進獲獎村莊之間的交流互鑒、合作共贏。同時,“尋找‘北京最美的鄉村’宣傳評選活動”也需要組織依託,有計畫有安排地開展“北京最美的鄉村”先進典型隊伍建設,促進最美鄉村始終保持“最美”。順應這些需求,北京美麗鄉村聯合會2014年8月開始籌建。
經過一年多的籌備,北京美麗鄉村聯合會10月25日在房山區韓村河村召開了第一屆會員大會暨成立大會。第一批106名會員認真履行選舉程式,自願選舉產生了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一屆一次理事會上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在一屆一次監事會上選舉產生了監事長。北京美麗鄉村聯合會共有第一批會員106個,其中行政村97個、企業2個、個人7人。北京美麗鄉村聯合會負責人介紹,聯合會成立後將想方設法創新工作載體和方法,幫助鄉村解決更多的發展問題,具體包括著力加強會員培訓、搭建交流平台、構建監督體系、加強調查研究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美麗鄉村聯合會”。其英文名稱為 Federation of Beijing’s Beautiful Villages ,英文縮寫為 FBBV 。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最美的鄉村”及提名村、全國“美麗鄉村”創建試點村、其它自願申請加入的行政村和關心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各界人士等自願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分享經驗、互幫互促、合作共贏、全面發展”為宗旨,在幫助會員實現更好發展的同時,引領帶動更多的村莊全面建成美麗鄉村。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北窪西里55號,郵政編碼:10008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 形勢政策宣講:組織學習“三農”工作方針、政策等,幫助會員順應形勢發展、學好用足強農惠農富農政策。
(二) 發展經驗交流:組織會員進行不同形式的內部交流,學習成功經驗、促進合作共贏。根據會員需求,開展與外部的交流活動。
(三) 建設成果推廣: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推介活動,對特色農產品、休閒採摘、民俗旅遊等成果進行廣泛宣傳,幫助會員增收致富。
(四) 指導全面發展:深入調研北京美麗鄉村建設發展現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到國內外學習美麗鄉村建設經驗。對會員發展提供規劃、信息、宣傳等方面的指導。
(五) 提供優質服務:全面收集整理涉及“三農”的資料和信息,根據會員需求及時提供優質的無償服務;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實際需求。
(六) 拓展相關業務:承辦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開展有益於聯合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聯合會;
(三) 本市行政村,與聯合會事業相關的其它組織。“北京最美的鄉村”及提名村、全國美麗鄉村建設試點鄉村及其它獲得過國家級榮譽稱號的鄉村為基本會員,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吸納天津、河北等周邊省市的行政村。
(四) 自願履行聯合會會員義務,遵守本聯合會有關規定;
(五) 有繳納會費的能力。
第九條 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聯合會;
(三) 在聯合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知名專家、學者等;
(四) 自願履行聯合會會員義務,遵守本聯合會有關規定;
(五) 有繳納會費的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發言權、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相關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繳納會費;
(五) 自願資助本團體活動經費;
(六)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中以行政村為會員的由村黨組織書記代表在本團體履職、其他單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在本團體履職。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牌匾。會員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五) 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議,決定理事的增補和人選,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 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提名,決定名譽會長和顧問的人選;
(七)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常務理事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提案;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聯合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不少於5人,不多於理事總數的1/3,且為奇數。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 研究有利於聯合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事項,向理事會提案;
(二) 聽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事宜;
(三) 審議通過提交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調查了解本團體工作情況,為改進工作提出建議;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向理事會提議理事的增補和人選,提議名譽會長和顧問的人選;
(八) 接受監事會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有1/2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方可召開。如遇極特殊情況,可通過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至少由3人組成,且人數為奇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聯合會及領導成員依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聯合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聯合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聯合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聯合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接政府項目;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組織機構
會長、常務理事
副會長、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
理事
秘書長、常務理事
陳立璽(中共北京市委農工委宣傳處處長、宣傳教育中心書記)
副秘書長、理事
李 彬 (中共北京市委農工委宣傳教育中心主任)
顧崇華 (中共北京市委農工委宣傳處副處長)
監事會
監事長
尹桂娟(中共北京市委農工委宣傳教育中心副主任)
監事
會員單位(99)
朝陽區
海淀區
豐臺區
門頭溝區
房山區
通州區
順義區
昌平區
大興區
懷柔區
江村村(寶山鎮)
西台村(九渡河鎮)
菜樹甸村(寶山鎮)
溫柵子村(寶山鎮)
平谷區
密雲區
延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