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是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細則。由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於2023年9月7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0月7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適應食品經營領域新興業態發展趨勢,規範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現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規範性檔案進行修訂,起草了《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3年10月7日前反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傳送電子郵件,郵件主題請註明“《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信箱地址:參考連結。
  二、郵寄信函,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餐飲處(郵政編碼:100080);
  三、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務網站(參考連結)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
2023年9月7日

徵求意見稿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分為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歸類。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的,按照食品貿易商歸類。
餐飲服務經營者分為普通餐飲(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美食城)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經營者僅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制售服務的,其主體業態不再細分。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分為學校食堂(大學食堂、中國小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工地食堂、養老食堂、機關食堂、職工食堂、其他食堂。
第四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行政審批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風險原則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時申請者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主體業態,並對核查通過的事項進行許可。
申請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五條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意見》(見附屬檔案1),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註明拒簽情況。
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許可工作效率,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線的前提下鼓勵實施遠程核查。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可以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前提出事前服務。對於食品經營者開展事前服務的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第二章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還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製度。
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專門制定關於散裝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內容,如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公示制度。
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還應建立包括供貨商管理評價及退出機制等制度。
第三章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條 申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應符合本章要求,按照附屬檔案1-1《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適用於食品銷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應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貯存、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採光、照明。
(三)地面、牆面、頂面應採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塗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與生活區分(隔)開。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並利於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第十二條 應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一)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三)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並帶有溫度指示裝置。設備應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四)銷售裸裝散裝食品、在零售時對預包裝食品包裝進行完全拆除並重新分裝後銷售的,應配備盛放食品容器等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設備設施。
應配有洗手、消毒的設備或者設施。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乾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
(五)銷售散裝食品,應配有存放廢棄物的容器,容器配有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六)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配有防塵防蠅等設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七)銷售散裝熟食應配備具有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的設備設施;銷售散裝熟食的,熟食櫃等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應具有避免消費者直接觸及食品的功能。
第十三條 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經營流程,防止銷售的食品品種間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定,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
散裝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或分隔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分離,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售賣區域並與食品經營場所其他區域相分隔。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簡單制售許可審查的相關要求。
食品銷售經營者對散裝熟食進行分切、擺盤、調製調味的,
應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含冷葷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十五條 銷售散裝熟食的,應制定關於散裝熟食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活動場所。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為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
散裝熟食一般為零售環節食品經營者在門店現場售賣,此項目不適用於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食品貿易商。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食品貿易商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於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將原料進行初步或者部分加工,製作成非直接入口食品並銷售給消費者,尚需消費者進一步加工熟制後食用的,可以按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歸類。如需對食品原料進行清洗的,應設定與加工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第四章餐飲服務(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按照附屬檔案1-2《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適用於食品制售項目一般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普通餐飲的場所設定、布局、設備設施等,還應符合《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場所布局設定規範》(DB11/T 1789)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的,設定的專間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按照附屬檔案1-7《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專間)》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不含冷葷類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點制售)、自製飲品制售的,設定的專用操作場所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按照附屬檔案1-8《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專用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普通餐飲、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同時從事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經營的,還應符合本章第三節或第四節的要求,分別按照附屬檔案1-3《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央廚房)》和附屬檔案1-4《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設定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的,應同時使用相應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核查表進行現場核查,且所有核查表均需合格。
就餐區還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的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僅有簡單制售的,應符合本章第六節的規定,按照附屬檔案1-5《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適用於簡單制售項目要求)》進行現場核查。無需按照附屬檔案1-2《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適用於食品制售項目一般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的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除含有簡單制售,還含有其他制售項目的,應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附屬檔案1-2《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適用於食品制售項目一般要求)》進行現場核查。無需使用附屬檔案1-5《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適用於簡單制售項目要求)》進行現場核查。有制售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的,還需按照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條 加工經營場所應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以及有害廢棄物、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點。周圍不應有可導致蟲害大量滋生的場所,難以避開時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二十三條 應設定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初加工、切配、烹飪、製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有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食品制售項目的,食品處理區最小面積為6m。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屬檔案2)。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製作、半成品加工製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和傳遞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條 食品制售活動應將制售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美食城、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養老食堂應實現明廚亮灶。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實現網際網路+明廚亮灶。
第二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的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耐腐蝕。地面平坦防滑,易於清洗,並有排水系統。排水溝篦子應完整,篦子縫應小於10mm。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地面和排水溝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易積水。排水管道與外界相通的出口應有適當措施(縫隙小於10mm的篦子),以防有害生物侵入。
第二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牆壁的塗覆或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脫落、易清潔。
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在操作高度範圍內的牆面還應光滑、防水、不易積垢且易於清洗。專間牆壁應鋪設到頂。
第三十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閉合嚴密,採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製成,結構上應易於維護、清潔。
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光滑,不易積垢。
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採取有效措施(如安裝空氣慕、防蠅簾、防蟲紗網、擋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部,應加裝不小於16目的防蟲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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