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小餐飲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湖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小餐飲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鹹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小餐飲,是指本轄區內有固定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少、設施簡單,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暫不能滿足《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要求的小餐館、快餐店、學生托餐點、小飲品店等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50M2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小餐飲不得經營冷葷冷盤、生食類水產品、裱花類糕點、自製生鮮乳飲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五條 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選址要求
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點,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加工經營場所要求
1. 加工經營場所合法固定,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區、衛生間有效隔離,小餐館、快餐店、學生托餐點食品處理區最小面積不少於8M2;經營單一品種無客座的餐飲經營店最小面積不得少於5M2。
2. 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加工製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經營場所必須與生活場所分開。
(三)食品處理區要求
1. 食品加工處理區要求地面平整、無裂縫、易於清洗;
2. 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等相應的防鼠措施;
3. 牆壁平滑、無積垢,門、窗裝配嚴密,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四)食品原料採購、貯存要求
採購食品原料應當索取並集中留存相關憑證資料,有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貯存設施。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配備符合要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或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索取並留存相關安全性證明。
(六)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的設施設備。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設備、工具、用具和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有足夠的數量和明顯的區分標識,避免存放、清洗、加工和使用過程中交叉污染。
(七)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並配有蓋子。
(八)人員管理要求
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或佩帶飾物。
(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從業人員健康衛生和培訓管理;
2. 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
3.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
4. 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
5. 食品安全事件報告;
6. 保障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其他內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場所定義:
(一)經營場所:指與小餐飲經營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貯存、專間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衛生間、更衣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區域,不包括供就餐者使用的衛生間等場所。
第七條 本細則由鹹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