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妥善處理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是2003年1月24日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京勞社工發[2003]14號
【發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2003-0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京勞社工發[2003]14號)
正文內容
為做好工傷保險工作,規範企業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妥善處理有關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1996年10月1日之前勞動者發生的工傷,不再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二、勞動者因工受到傷害時,企業或個人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有特殊情況超過申請時限的,應由企業書面報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與企業就賠償問題達成協定並已執行的;
(二)已經就傷害待遇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
三、勞動者在規定的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企業已被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予以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事實無法核實的,應作出"所提供的證據或事實無法確認"的結論。
四、勞動者與原企業未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又被另一企業雇用,在雇用期間受到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由雇用企業或個人向雇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應由雇用的企業承擔。
五、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但未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企業或個人應當向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為工傷的工傷待遇應由企業承擔,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