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商業聯合會

北京市西城區商業聯合會成立於2000年10月,是經西城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2011年4月28日,根據首都功能核心區行政區劃的調整,按照業務主管單位對原兩區商聯會整合工作的意見,原西城區與原宣武區商業聯合會正式合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西城區商業聯合會
  • 成立時間:2000年10月
  • 主管單位民政局
  • 會員:200餘家
概況,章程,

概況

北京市西城區商業聯合會將擁有直接會員200餘家。其中包括:區飲食行業協會、西單商會、什剎海商會、區婚紗攝影商會4家團體會員,間接會員達500餘家。商業業態涵蓋大型百貨、購物中心、批發市場、菜市場、社區超市、餐飲、醫藥、茶莊、賓館酒店、婚紗攝影及享譽國內外的中華老字號企業。
西城區商聯會第一屆理事會將在業務主管部門的關心和指導下,在新一屆商會領導班子的帶領下,繼續遵循“服務企業、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的辦會宗旨,秉承“服務、溝通、融合、創新”的工作理念,在完善組織建設,發揮行業優勢,拓展服務領域,完善溝通機制,促進行業發展等方面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服務大局,服務經濟,服務會員的實踐中,不斷彰顯商會的地位和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西城區商業聯合會
英文譯名為:Chamber of Commerce of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縮寫為:CCXDB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西城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流通環節中零售業、餐飲業、服務業以及相關企業、地區商會、行業協會組成。是經北京市西城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在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的協助下,運用信息、諮詢、交流、協調、調研、培訓、行約等多種方式,為政府與企業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區商品流通領域發展和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本區商業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城區商務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西城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
二、反映行業呼聲和企業的意見,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召開的有關政策論證,提出相關的建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根據企業需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匯集行業統計信息資料、發布行業和市場信息、舉辦各類會展,為行業推介品牌商品服務。
四、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組織行業、會員依法履行行規行約,推進行業自律和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其它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等有關事項。
七、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變更和終止等其它重大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 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收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2012年2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西城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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