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複議人員守則

為落實市政府2007年1月31日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07]5號檔案)和全市行政複議工作會的精神,規範本市行政複議人員的職務行為,促進行政複議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市政府法制辦制定了《北京市行政複議人員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行政複議人員守則
  • 發文日期: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文號:京政發[2007]5號檔案
  • 發文單位:市政府
發布時間,守則內容,

發布時間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守則內容

一、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履行行政複議工作職責。
二、正直無私、誠實信用、勤勉敬業,遵循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認真、高效地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三、衣著整潔,儀表莊重,語言規範,舉止得體,在接待當事人時態度誠懇、禮貌、耐心。
四、嚴格遵守行政複議程式,需要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時,必須兩人以上。
五、注重知識積累、更新,注重新法規的學習,注重研究和總結辦案經驗,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辦案能力。
六、不得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八、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對外透露行政複議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個人隱私,未經批准不得對外透漏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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