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和全市行政複議大會的精神,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複議工作水平和行政複議人員的素質,加大行政複議機關糾錯力度,市政府法制辦制定了《北京市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規定(試行)》、《北京市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聽取典型案例評析制度規定(試行)》和《北京市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試行)》等三項規定。經市領導同意,現將上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規定
  • 施行時間: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發布時間:2006年1月1日
  • 地區:北京市
關於印發《北京市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規定(試行)》《北京市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聽取典型案例評析制度規定(試行)》《北京市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通知
各區縣政府法制辦,市政府各委、辦、局法制處:
附屬檔案:1、《北京市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規定(試行)》
2、《北京市行政機關領導幹部聽取典型案例評析制度規定(試行)》
3、《北京市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複議機關糾錯力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複議監督函,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存在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問題時,向被申請人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糾正問題、加強管理和建立健全制度等方面的監督意見。
第三條 行政複議監督函應當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針對性原則,並具有指導性意義。
第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制發行政複議監督函:
(一)因具體行政行為有違法或者不當情形,導致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問題的;
(三)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反映出來行政機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制度上漏洞的;
(四)行政複議機構認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的;
(五)其它應當制發行政複議監督函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複議監督函應當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公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七條 收到行政複議監督函的機關應當在行政複議監督函規定的限期內,將本機關的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回復行政複議機構,加蓋本機關印章。
回復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說明:
(一)對行政複議監督意見指出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或者方案;
(二)確定落實整改措施或者方案的時限。
受函機關對行政複議監督函所提問題,不能及時改正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受函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複議監督函的回覆和整改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九條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同時將行政複議監督函抄告其他有關部門。
受函行政機關逾期不回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落實行政複議監督意見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予以通報。
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匯總,並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匯報。
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監督函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本年度市、區縣政府及各行政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