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供職工隊伍的素質,培養建設人才,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本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進行的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職工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職工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堅持教育與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相結合,培養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有專業知識和技能、守紀律的勞動者。
第五條職工教育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國情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法制教育和國防教育;
(二)對職工進行適應崗位要求的職業道德、文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三)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職工進行知識增新、補充、擴展和加深的繼續教育;
(四)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高等、中等學歷教育。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職工教育工作,制定職工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區、縣的職工教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職工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七條市成人教育局是本市職工教育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制定職工教育的發展規劃,綜合、協調職工教育工作,監督、檢查職工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管理職工學歷教育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工教育。
市勞動局、人事局和科技幹部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別負責管理工人、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相應的教育規劃和培訓、考核、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職工教育工作,制定教育培訓規劃、專業技術標準和崗位規範,組織教材編寫和技術等級考核,並對本行業的職工教育進行業務指導。
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把職工教育納入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一項重要內容和評選先進的重要條件。
第九條工會組織應當參與職工教育的管理工作,發揮監督作用,維護職工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地區、本行業的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和自身發展的需要,確定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的任務,制定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職工接受教育培訓的情況作為對其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教育的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人,負責具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計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職工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崗位培訓制度。對職工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對專業性、技術性崗位的職工,必須經考核取得崗位資格證書方準上崗。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鼓勵職工在實踐中刻苦學習,自學成才,互幫互學、共同提高。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職工教育工作,提請審議本單位職工教育的發展計畫。
第四章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職工有根據本職工作的需要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接受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職工參加學習的時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統籌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脫產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12日。班組長、技術工人每年脫產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7日。5年內脫產學習的時間,可以集中使用。
由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學習的職工,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七條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參加學習的職工,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期完成學習任務,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考核,服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安排。
第十八條經企業事業單位批准脫產學習半年以上或者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職工,應當與本單位訂立書面協定。協定中應當載明職工學習結束後為本單位服務的年限以及雙方違反協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職工對本單位的職工教育工作有權提出建議和批評 。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者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本人。
第五章 辦學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大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學校或者培訓機構,承擔本系統、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職工教育培訓任務。
不具備單獨辦學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聯合辦學或者委託代培的方式完成職工教育培訓任務。
鼓勵其他社會力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工教育。
第二十一條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用於職工教育的校舍面積,應當不低於職工人均0.3平方米的標準。校舍不得改作他用。
新建大型企業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職工教育設施。
第二十二條建立或者撤銷國家承認學歷的職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建立或者撤銷其他職工學校、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按需施教、學用結合、講求實效的原則,改革教育內容和方法,加強教學管理,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育質量。
第二十四條具備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在師資、校舍和教學設施等方面,為職工教育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教育教師的配備,實行專職、兼職相結合。專職教師應當不少於職工總數的3‰,可以從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選調,也可以由市計畫、人事部門按照計畫,從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熱愛職工教育事業,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業務知識和教學、工作能力。
職工高等、中等教育的教師,應當分別具有大學本科、大學專科畢業以上的學歷。從事技術、業務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與教學內容要求相適應的文化、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條職工教育的管理機構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教師和管理人員進修,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教師進修創造條件。
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應當承擔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進修任務。
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進修時間每年不少於12日,5年內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學校、培訓機構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納入相應的系列。上述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晉級、調資、獎勵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待遇與同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科室人員相同。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證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常費用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中的業務教育費應當用於職工教育。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由本單位教育機構掌握使用,財務機構監督,當年用不完的允許結轉。
對不具備單獨辦學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隸屬關係組織統一辦學的,所需經費從這些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支付。
職工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二條地方財政撥款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相應增長。
第三十三條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八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職工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按照生產工作需要參加學習,學用結合、成績優異或者自學成才的職工,由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不制定和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的;
(二)不按照要求建設職工教育設施的;
(三)侵占職工教育校舍的;
(四)不按照規定標準撥付職工教育經常費用的;
(五)侵犯職工受教育權利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建立崗位培訓制度,不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不實行持證上崗的,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影響生產工作造成事故的,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並可以由勞動局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範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無故不按期完成學習任務,學習期滿後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視不同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追償培訓費和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立或者撤銷職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其停辦或者恢復;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非法牟利的,由成人教育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章規定的罰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成人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