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研究

《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研究》是由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擔任第一完成單位,由張照志、王素萍、吳尚昆、劉天科、孟旭光、賈文龍、呂賓、楊德棟、杜艦、曹清華、王丹、安翠娟、薛全全、郭威、侯華麗、強真擔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研究
  • 成果登記號:20080015
  • 第一完成單位: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 項目類別:科研項目
成果信息,成果摘要,

成果信息

成果登記號
20080015
項目名稱
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研究
第一完成單位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
張照志、王素萍、吳尚昆、劉天科、孟旭光、賈文龍、呂賓、楊德棟、杜艦、曹清華、王丹、安翠娟、薛全全、郭威、侯華麗、強真
研究起始日期
2005-11-01
研究終止日期
2006-03-01
主題詞
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修訂
任務來源
橫向委託;

成果摘要

項目針對原條例的適用範圍表述不全面、不嚴謹問題,對條例的適用範圍進行了修改。項目為了提高北京市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強其嚴肅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增加了實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項目根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進行了行政體制改革,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審批登記頒發許可權也進行了調整和規範的實際,對原條例中有關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審批許可權的內容進行了修改。項目為使北京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不再延續的給予註銷處理有法律可依,增加了關於採礦許可證註銷的相關規定。項目為了提高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的法律地位,增加了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的相關內容。項目為促進北京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使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等的征繳有法可依,增加了"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等相關內容。項目針對原條例和相關法律對於非法採礦行為的處罰及定罪規定可操作性差,不能給予非法採礦者有效打擊的問題,在原條例“監督管理”一章增加了從根源上遏制非法採礦行為的有效措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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