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
- 地理位置:北京市石景山區
- 屬性:政府部門
- 幹警:136人
地理環境
交通
人員設備
組織機構
一、主要職責
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在本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接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和石景山區委的領導,對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審查本院管轄提請逮捕的案件。
(二)負責受理審查本院管轄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庭支持公訴。
(三)負責受理轄區內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
(四)負責受理轄區內公民和法人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案件。
(五)負責對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判決的監督。
(六)負責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工作的法律監督。
(七)負責對轄區內監管場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罪犯改造工作的監督。
(八)負責本院的黨建工作和幹部教育管理以及思想政治工作。
(九)負責本院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負責本院的後勤管理和物資裝備工作。
(十一)負責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內設15個職能部門和駐石景山區看守所檢察室。
(一)辦公室
負責院務活動的組織計畫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負責起草本院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檔案及彙編信息、簡報;負責機要收發、文秘、督辦、統計、會務、接待和檔案管理。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部的任免、獎懲、考錄、工資福利、業務培訓及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政治處內設綜合處、乾訓處、組宣處。
(三)偵查監督處
負責本院管轄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和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負責轄區內有關批准逮捕案件的覆核;負責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和本院自偵部門的偵查監督;請示和提請延長羈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案件的審查。
負責屬本院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
(五)公訴二處
負責屬本院管轄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
(六)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轄區內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
(七)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轄區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接受上級交辦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立案和預審。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辦公室、偵查一處、偵查二處。
(八)職務犯罪預防處
研究、分析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九)控告申訴檢察處(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受理本院管轄的公民或法人的舉報;負責本院其他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初查工作;受理應由本院負責刑事賠償的各類案件;承擔其它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
(十)民事行政檢察處
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件;負責轄區內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負責受理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
(十一)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轄區內看守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看守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外罪犯執行活動和社區矯正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負責本院執行政策法律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向院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負責本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業務的統計和數據分析。
(十三)檢察技術處
負責本院的攝影、照相、紋檢、痕檢、現場勘驗、司法會計、司法技術工作,參加有關疑難案件的會檢。
(十四)法警大隊
負責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衛審訊場所、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加偵察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十五)行政裝備處
負責本院財務預算、決算、裝備和其它辦公用品的管理髮放;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十六)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
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設紀檢組(與監察處合署辦公)。
駐石景山區看守所檢察室
負責對石景山區看守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石景山區看守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37人,其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4名,政治處主任1名、紀檢組組長1名、反貪污賄賂局局長1名(均為副院級),政治處副主任1名、紀檢組副組長1名、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2名(均為副處級);偵查監督處、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反貪污賄賂局辦公室、反貪污賄賂局偵查處、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大隊、檢察技術處、駐石景山區看守所檢察室等檢察業務部門正職按副處級領導職務配備;科級領導職數29名。
四、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本規定由石景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石景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