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重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杭州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
- 畢業院校:鄭州工學院
- 性別:女
人物履歷,工作分工,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歷任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石嘴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銀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綜合科副科長、科長;銀川市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銀川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書記、局長、銀川市房改辦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高重瞳同志任職的通知》,經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任命高重瞳同志為石景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掛職)。
工作分工
(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中小企業、信息化、培訓中心的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之外其他方面工作,分管中小企業處、軟體服務業處、信息化推進處、電子與信息安全處、培訓中心。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2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副主任高重瞳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
2014年7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高重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高重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並接受禮金、非法所得、違反廉潔自律規定。
高重瞳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高重瞳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07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高重瞳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審查起訴
2014年9月22日,高重瞳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根據寧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指定,該案由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經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受賄案一審宣判,高重瞳因受賄134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已繳納)。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高重瞳在擔任銀川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銀川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及北京市石景山區掛職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13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高重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高重瞳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女子監獄於2017年11月18日提出減去有期徒刑建議書,報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銀川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銀川中院經審理查明,寧夏回族自治區女子監獄呈報的該犯在服刑期間的罪犯評審鑑定表、思想匯報材料、獎勵審批表等證據證明,該犯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2018年2月22日,銀川中院認為,罪犯高重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高重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