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5月15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第4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
第一章
總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雅煉主雄念,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擔旬海危構最佳化、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區政府工作必須遵循以殃全下準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牢記“看北京首先從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在中共東城區委的領導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發揚釘釘子精神,周密謀劃、用心操作,切實履行維護首都安全重大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區委的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把黨的民眾路線貫徹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努力解決廣大市民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堅持牢牢把握首都核心區戰略定位。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為“牛鼻子”,以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一2035年)》為抓手,實施“一條主線、四個重點愚戲察”戰略任務,不斷提升“四個服務”水平;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著力推動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地區高質量發展;著力破解“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區。
(四)堅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構建職責明槳少享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五)堅持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以及區委實施辦法,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堅決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症;發揚唯實求真精神,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走好新時代的民眾路線,努力贏得人民民眾的信賴和支持;發揚雷厲風行、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工作作風,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精神,紮實推動工作落實。
(六)堅持質量第一、效率優先。強化質量意識,建立質量導向的工作機制,切實把高質量要求體現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實基礎工作,做到數字準、情況明、職責清、決策科學高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最佳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高效運行。全面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區長離京出訪、出差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五、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區政府領導實行AB角制度,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七、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八、區政府蜜故采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求真務實,精誠團結,勤勉廉潔,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定位和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疏功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各項工作,促進轄區經項宙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切實發揮《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5年)》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實施人口規模、建設規模雙控,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三條紅線,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立轉型升級、城市功能最佳化提升,實現減重、減負、減量發展。
十一、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健全完善監管體系,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防範並化解重大風險;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二、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積極構建首都核心區城市治理體系,下大力氣治理“大城市病”,堅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完善基層社會服務管理,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三、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圍繞滿足人民民眾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扎紮實實辦好重要民生實事,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大氣、水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監察力度,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和碧水攻堅戰;深入實施河長制,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六、嚴格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區政府前應經過法律論證和區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區政府辦發布後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同時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注重發揮律師和專家學者在決策中的法律顧問作用。
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權範圍,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義務。所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十八、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聯動,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的裁量標準、範圍、種類、幅度。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九、關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重大決策前期的調查研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作為重要決策的必經程式。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一、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涉及相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等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控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屬地的,應事先徵求街道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和輿情風險評估,必要時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二、加強政府協商,建立協商事項目錄。區政府在設定決策議題、進行決策時,要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等的溝通協商,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和基層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政務公開貫穿於政務運行全過程,實行政務公開清單管理,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政府執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十四、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在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二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制定與解讀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開展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二十七、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主動公開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屬於涉及面廣、與民生關係密切、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性檔案,以及其他需要解讀的政策性檔案,起草部門在向區政府報審相關檔案時,應當將政策解讀方案、政策解讀檔案一併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方案、政策解讀檔案向區政府報審前,應先報區政府法制辦一併審查。
二十八、通過政務公開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和執行。重點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完善民需匯集、民計採納等工作機制,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大決策,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情況。
二十九、堅持分級分類、利企便民、集約節約原則,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數字東城”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三十一、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要以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為重點,切實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建立健全網路新聞發言人機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區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和專項工作並執行其所作出的決議,接受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依法列席相關會議;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負責地通報工作,積極開展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依法依規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三、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和改進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按要求公布處理結果。對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各部門行政一把手要親自過問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代理制度、領導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訴制度,確保信訪和行政投訴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解決或督促解決。
三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八、區政府黨組及各部門黨組織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強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向縱深發展;最佳化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行,標本兼治,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堅決不予辦理。
四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以及區委實施辦法,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開展預算績效考評,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舉辦節慶展會論壇活動。
四十一、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帶頭反腐倡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九章
重要事項決策制度
四十二、涉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年度財政預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經濟運行情況、重大改革措施等,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並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提請審議,與區政協協商,向民主黨派通報協商。
四十三、涉及全區總體規劃、功能區規劃、分區規劃、核心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城市建設與管理、民生改善、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必要時向區人大報告,向區政協、民主黨派通報。
四十四、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安全隱患、社會治安、信訪工作等方面事項,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四十五、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下發的規範性檔案、制定的重大政策,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核,由區政府會議研究後,必要時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四十六、涉及使用較大額度財政資金的工作事項,經區財政局或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必要時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四十七、區政府副區長屆中個別任免事項,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時,區長列席會議並就提名任命名單作說明。
區政府各部門行政正職任免事項,由區政府會議根據區委常委會議意見形成建議,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時,區長或區長委託副區長列席會議,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列席會議就提請任命名單作說明。
區政府有關部門幹部任免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區政府會議根據區委常委會建議研究決定。
有關幹部的獎勵、處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或根據區委常委會建議,由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
(一)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市民、新聞媒體列席。
(二)會議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上級的指示精神和區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2、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3、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4、通報區人大、區政協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五十、區政府常務會議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
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範圍為:區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區監委相關負責人。特邀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特邀監察員、區黨風廉政監督員、非公企業代表、市民、新聞媒體等列席。
(二)會議主要任務
1、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
2、研究審議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事項;
3、討論和通過向區委常委會匯報的重大事項;
4、研究審議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5、討論和通過由區政府、區政府辦或區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6、討論制定區政府的工作計畫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7、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研究審議財政借款事項。
8、研究審議重要幹部任免和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副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經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未被列入當次會議的議題,可改由區政府專題會議或其他形式解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再臨時安排議題;出席會議的區政府領導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且議題涉及的分管副區長必須到會,分管副區長因故不能到會的,除必須立即進行決策的緊急事項外,不安排上會。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五十一、專題會議分為區政府專題會議、區長專題會議和副區長專題會議。
(一)區政府專題會議
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固定列席單位、與議題有關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參加會議,以研究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為主要目標。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需要區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
2、研究決定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向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3、協調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工作,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4、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元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
5、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再臨時安排議題。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二)區長專題會議
區長專題會議由區長、與議題相關的副區長組成,由區長主持,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議題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參加會議。會議以協調、組織推進工作為主要目標,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或匯報單位提出,區長審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需要區長統籌協調的重要事項;
2、研究決定需要多位副區長配合共同推進的專項工作;
根據會議決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
(三)副區長專題會議
由副區長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議題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會議以落實工作為主要目標,議題由副區長、匯報單位提出,副區長審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向區政府會議報告及請示事項;
2、研究決定副區長分管領域專項工作;
3、研究決定需要多個部門配合的工作。
根據會議決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
五十二、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需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五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專題會、區長專題會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副區長專題會議的備忘錄,由主持會議的副區長簽發。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制度
五十四、審批公文時,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北京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中央、北京市、區委關於精簡檔案的規定。堅持確有必要和注重實效的原則,沒有實質內容、照搬照抄上級檔案、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予發文。國家、北京市檔案沒有明確要求各地區制定實施意見或方案,且對相關工作已作出明確具體部署,原則上不再以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名義發文。嚴控升格發文和轉發文,屬部門職責範圍、由議事協調機構或部門聯合發文能解決的事項,調整區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領導成員的,不以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名義制發。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檔案數量,此類檔案應同步起草、同步報送、同步上會,合併發文。
五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事項,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涉及法律問題的重大事項,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初審,報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後,按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批,特別重要的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未經協商的,區政府不予受理。除總體規劃、總體方案等綜合性較強的檔案外,請示須一事一報。
五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檔案符合首都核心區實際、依法依規、主題鮮明、內容簡潔、文風端正、語言精練、務實管用,避免空話套話、“穿靴帶帽”,並嚴格控制篇幅。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區政府辦不予辦理,或退回重新報送。
五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區政府或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八、上級來的普通函件、業務類通知以及日常工作類請示等公文,原則上按照區領導分工,呈報主管區長閱批,由主管區長決定是否請其他區領導閱知。規範性檔案、市政府令、市領導批示件以及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項、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公文,原則上呈報區長、常務副區長、分管區長閱批。
五十九、區政府領導在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事項。
六十、以區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審查,經區政府辦主任核轉分管區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區長審核後,再報常務副區長、區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分管區長的,經相關副區長會簽後,再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區政府辦主任核轉分管區長同意後印發。
六十一、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發布的公文,經保密審查、公開屬性審查後,符合主動公開要求的,可通過“數字東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六十二、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申請區財政資金的請示,區政府辦應先報分管區長,並建議由區財政局研提意見。區財政局反饋的書面意見,呈報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
六十三、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多個部門聯合制發的檔案,由各部門會簽,意見不一致時,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意見仍不一致時,報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發文。
六十四、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緊急公文要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區政府各部門對區領導的批示,要及時辦理,並隨時向區領導反饋落實情況。加強網路辦公系統的套用,實現區政府公文審批、區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等內容的網上運行。
第十二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六十五、區政府領導的內事活動,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區政府領導不得出席未列入北京市節慶、論壇、展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或未經區政府批准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六十六、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如需邀請,主辦單位須按程式報區政府辦統一協調安排,相關單位不得通過請柬、邀請函等形式,直接邀請領導本人。
六十七、區政府領導在區內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員隨行,相關部門只安排必要的負責人隨行。所到單位不提前布置、不安排迎送、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擺放花草,不安排接見合影、題詞題字,不在基層單位用餐。不搞層層陪同,切實減少人員。
六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內事活動情況通報制度。上級單位安排來訪或檢查工作,承辦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區長匯報,並向區政府辦通報;上級單位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擬辦活動情況,承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並經分管區長審定同意後報送。
六十九、外省市代表團的接待活動,原則上由區外聯辦統一安排,嚴格接待審批控制,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標準、陪同人員等,要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活動的相關標準執行。
七十、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區政府外僑辦統籌安排。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均應提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區政府外僑辦,並會同區政府外僑辦擬定活動計畫,經區政府辦審核後,報區政府領導審批。不得直接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
擬邀請區政府領導會見香港、澳門人士,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擬邀請區政府領導會見台灣人士、華僑人士,主辦單位須分別報區政府台辦、區政府外僑辦審批。
七十一、涉外接待要按規定程式先行報批,本著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辦理,規範接待管理。
七十二、區政府外僑辦統一承辦本區正、副局級領導幹部出訪事宜;本區處級領導幹部出訪,由組團單位提出申請,報區政府外僑辦審核,並由區政府外僑辦按規定程式報區政府領導審批。嚴格按有關規定安排區級領導外事出訪的接送工作,處級幹部出訪參照執行。不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和考察培訓活動。
七十三、區政府領導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出國訪問次數、時間、國家數量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活動中接收的禮品,由區政府外僑辦統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七十四、區政府領導要把抓落實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抓實,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
七十五、要創新督促檢查方式方法,採取有力措施,重點抓好上級重大方針政策、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調研、批示,以及其他決策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七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是市、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對區政府領導作出的重要批示及會議、調研決定的重要事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採取強力措施確保市區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方案、重要民生實事等決策任務的完成。
七十七、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綜合協調、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通過加強與區委督查部門、紀委監委督促檢查工作的配合,充分發揮專項工作牽頭單位的牽頭督查作用、審計部門的專業監督作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專業督查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方式,確保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實。對明確要求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的事項,區政府督查室要認真督辦,並及時反饋督查結果。
七十八、區政府對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落實市區重點工作情況實施績效管理,每年進行績效管理考評,考評結果經區政府有關會議審定後及時反饋。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職,抓好績效任務落實,同時將績效管理考評中反映出的問題,列入年度工作任務並限期整改。
第十四章
請假報告制度
七十九、會議與活動請假報告制度
嚴格會議與活動紀律。所有參加人員須按通知要求,按時出席會議或活動,原則上出席人不得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對請假未被批准或未經請假而不參加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副區長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報告。
(二)各部門行政正職如恰逢上級單位召開會議,有副部級以上領導參加,或會議議題涉及市、區發展的重大事項,必須參會時,經批准後方可指定其他人員參會。
(三)各部門行政正職因公務出差在外或重病就醫不能參加時,經批准後可指定其他人員參加。
八十、出差(出訪)、休假請假報告制度
(一)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須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請假手續,並向區委報告。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須事前向區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辦。回京後,應向區長報告有關情況。
(二)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主任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須事前向分管區長請示,報區長審批,並報區委辦和區委組織部備案。同時,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告區政府辦。上述人員回京後,須向分管區長匯報。
第十五章
學習和調研
八十一、區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學習,堅持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深學透,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
八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掌握新知識、熟悉新領域、開拓新視野,善於運用新技術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要提高專業能力,培養專業精神,更多運用專業力量、專業方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提高開放能力,對標國際一流標準,關注世界發展前沿,積極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動發展;要提高工作統籌能力,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防範各種風險挑戰,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
八十三、區政府領導要注重調研實效,基層調研既要“身入”更要“心至”,察實情、體民憂、解難題,提高決策的精準度和有效性。堅持問題導向,帶著問題下去調研,多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確保看問題調研點比例不少於50%。要注重以“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和蹲點方式開展調研,全年蹲點調研時間累計不少於1周。區政府領導要根據調研課題,每年至少形成1篇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第十六章
作風和紀律
八十四、要嚴格執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區委要求,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區委實施辦法,聚焦突出問題,狠抓整改落實,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要強化民眾觀點,增強公僕意識,走好新形勢下的民眾路線,提高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終與人民民眾站在一起、想在一起、乾在一起,努力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
八十六、要精簡會議,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堅持開短會、講短話。認真落實本市黨政機關視頻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保密要求組織視頻會議。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區長批准。各類專題會議要結合工作調研召開,多在一線召開,多在現場召開。
八十七、要精簡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由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對內容相關、政策配套的檔案,應同步起草報送,合併發文。
八十八、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九、區政府領導和區屬各單位負責人要堅決執行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策部署和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文章,個人公開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會議決定或區長同意。
九十、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系統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等重大情況,要向區政府報告。
九十一、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新聞報導,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不得自行安排新聞報導、照相攝像。
第十七章
附則
九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東政發〔2015〕27號)同時廢止。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區長離京出訪、出差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五、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區政府領導實行AB角制度,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七、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求真務實,精誠團結,勤勉廉潔,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定位和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疏功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各項工作,促進轄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切實發揮《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5年)》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實施人口規模、建設規模雙控,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三條紅線,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立轉型升級、城市功能最佳化提升,實現減重、減負、減量發展。
十一、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健全完善監管體系,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防範並化解重大風險;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二、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積極構建首都核心區城市治理體系,下大力氣治理“大城市病”,堅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完善基層社會服務管理,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三、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圍繞滿足人民民眾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扎紮實實辦好重要民生實事,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大氣、水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監察力度,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和碧水攻堅戰;深入實施河長制,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六、嚴格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區政府前應經過法律論證和區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區政府辦發布後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同時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注重發揮律師和專家學者在決策中的法律顧問作用。
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權範圍,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義務。所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十八、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聯動,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的裁量標準、範圍、種類、幅度。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九、關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重大決策前期的調查研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作為重要決策的必經程式。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一、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涉及相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等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可控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屬地的,應事先徵求街道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和輿情風險評估,必要時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二、加強政府協商,建立協商事項目錄。區政府在設定決策議題、進行決策時,要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等的溝通協商,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和基層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政務公開貫穿於政務運行全過程,實行政務公開清單管理,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政府執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十四、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在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二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制定與解讀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開展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二十七、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主動公開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屬於涉及面廣、與民生關係密切、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性檔案,以及其他需要解讀的政策性檔案,起草部門在向區政府報審相關檔案時,應當將政策解讀方案、政策解讀檔案一併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方案、政策解讀檔案向區政府報審前,應先報區政府法制辦一併審查。
二十八、通過政務公開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和執行。重點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完善民需匯集、民計採納等工作機制,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大決策,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情況。
二十九、堅持分級分類、利企便民、集約節約原則,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數字東城”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三十一、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要以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為重點,切實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建立健全網路新聞發言人機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區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和專項工作並執行其所作出的決議,接受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依法列席相關會議;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負責地通報工作,積極開展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依法依規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三、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和改進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按要求公布處理結果。對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各部門行政一把手要親自過問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代理制度、領導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訴制度,確保信訪和行政投訴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解決或督促解決。
三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八、區政府黨組及各部門黨組織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強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向縱深發展;最佳化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行,標本兼治,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三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堅決不予辦理。
四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以及區委實施辦法,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開展預算績效考評,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舉辦節慶展會論壇活動。
四十一、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帶頭反腐倡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九章
重要事項決策制度
四十二、涉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年度財政預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經濟運行情況、重大改革措施等,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並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提請審議,與區政協協商,向民主黨派通報協商。
四十三、涉及全區總體規劃、功能區規劃、分區規劃、核心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城市建設與管理、民生改善、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必要時向區人大報告,向區政協、民主黨派通報。
四十四、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安全隱患、社會治安、信訪工作等方面事項,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四十五、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下發的規範性檔案、制定的重大政策,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核,由區政府會議研究後,必要時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四十六、涉及使用較大額度財政資金的工作事項,經區財政局或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必要時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四十七、區政府副區長屆中個別任免事項,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時,區長列席會議並就提名任命名單作說明。
區政府各部門行政正職任免事項,由區政府會議根據區委常委會議意見形成建議,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時,區長或區長委託副區長列席會議,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列席會議就提請任命名單作說明。
區政府有關部門幹部任免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區政府會議根據區委常委會建議研究決定。
有關幹部的獎勵、處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或根據區委常委會建議,由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
(一)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市民、新聞媒體列席。
(二)會議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上級的指示精神和區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2、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3、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4、通報區人大、區政協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五十、區政府常務會議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
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範圍為:區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區監委相關負責人。特邀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特邀監察員、區黨風廉政監督員、非公企業代表、市民、新聞媒體等列席。
(二)會議主要任務
1、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
2、研究審議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事項;
3、討論和通過向區委常委會匯報的重大事項;
4、研究審議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5、討論和通過由區政府、區政府辦或區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6、討論制定區政府的工作計畫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7、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研究審議財政借款事項。
8、研究審議重要幹部任免和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副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經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未被列入當次會議的議題,可改由區政府專題會議或其他形式解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再臨時安排議題;出席會議的區政府領導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且議題涉及的分管副區長必須到會,分管副區長因故不能到會的,除必須立即進行決策的緊急事項外,不安排上會。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五十一、專題會議分為區政府專題會議、區長專題會議和副區長專題會議。
(一)區政府專題會議
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固定列席單位、與議題有關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參加會議,以研究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為主要目標。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需要區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
2、研究決定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向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3、協調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工作,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4、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元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
5、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再臨時安排議題。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二)區長專題會議
區長專題會議由區長、與議題相關的副區長組成,由區長主持,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議題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參加會議。會議以協調、組織推進工作為主要目標,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或匯報單位提出,區長審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需要區長統籌協調的重要事項;
2、研究決定需要多位副區長配合共同推進的專項工作;
根據會議決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
(三)副區長專題會議
由副區長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議題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會議以落實工作為主要目標,議題由副區長、匯報單位提出,副區長審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向區政府會議報告及請示事項;
2、研究決定副區長分管領域專項工作;
3、研究決定需要多個部門配合的工作。
根據會議決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
五十二、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需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五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專題會、區長專題會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副區長專題會議的備忘錄,由主持會議的副區長簽發。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制度
五十四、審批公文時,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北京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中央、北京市、區委關於精簡檔案的規定。堅持確有必要和注重實效的原則,沒有實質內容、照搬照抄上級檔案、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予發文。國家、北京市檔案沒有明確要求各地區制定實施意見或方案,且對相關工作已作出明確具體部署,原則上不再以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名義發文。嚴控升格發文和轉發文,屬部門職責範圍、由議事協調機構或部門聯合發文能解決的事項,調整區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領導成員的,不以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名義制發。減少配套類、分工類檔案數量,此類檔案應同步起草、同步報送、同步上會,合併發文。
五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事項,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涉及法律問題的重大事項,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初審,報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後,按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批,特別重要的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未經協商的,區政府不予受理。除總體規劃、總體方案等綜合性較強的檔案外,請示須一事一報。
五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檔案符合首都核心區實際、依法依規、主題鮮明、內容簡潔、文風端正、語言精練、務實管用,避免空話套話、“穿靴帶帽”,並嚴格控制篇幅。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區政府辦不予辦理,或退回重新報送。
五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區政府或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八、上級來的普通函件、業務類通知以及日常工作類請示等公文,原則上按照區領導分工,呈報主管區長閱批,由主管區長決定是否請其他區領導閱知。規範性檔案、市政府令、市領導批示件以及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項、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公文,原則上呈報區長、常務副區長、分管區長閱批。
五十九、區政府領導在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事項。
六十、以區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審查,經區政府辦主任核轉分管區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區長審核後,再報常務副區長、區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分管區長的,經相關副區長會簽後,再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區政府辦主任核轉分管區長同意後印發。
六十一、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發布的公文,經保密審查、公開屬性審查後,符合主動公開要求的,可通過“數字東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六十二、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申請區財政資金的請示,區政府辦應先報分管區長,並建議由區財政局研提意見。區財政局反饋的書面意見,呈報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
六十三、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多個部門聯合制發的檔案,由各部門會簽,意見不一致時,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意見仍不一致時,報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發文。
六十四、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緊急公文要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區政府各部門對區領導的批示,要及時辦理,並隨時向區領導反饋落實情況。加強網路辦公系統的套用,實現區政府公文審批、區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等內容的網上運行。
第十二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六十五、區政府領導的內事活動,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區政府領導不得出席未列入北京市節慶、論壇、展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或未經區政府批准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六十六、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如需邀請,主辦單位須按程式報區政府辦統一協調安排,相關單位不得通過請柬、邀請函等形式,直接邀請領導本人。
六十七、區政府領導在區內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員隨行,相關部門只安排必要的負責人隨行。所到單位不提前布置、不安排迎送、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擺放花草,不安排接見合影、題詞題字,不在基層單位用餐。不搞層層陪同,切實減少人員。
六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內事活動情況通報制度。上級單位安排來訪或檢查工作,承辦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區長匯報,並向區政府辦通報;上級單位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擬辦活動情況,承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並經分管區長審定同意後報送。
六十九、外省市代表團的接待活動,原則上由區外聯辦統一安排,嚴格接待審批控制,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標準、陪同人員等,要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活動的相關標準執行。
七十、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區政府外僑辦統籌安排。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均應提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區政府外僑辦,並會同區政府外僑辦擬定活動計畫,經區政府辦審核後,報區政府領導審批。不得直接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
擬邀請區政府領導會見香港、澳門人士,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擬邀請區政府領導會見台灣人士、華僑人士,主辦單位須分別報區政府台辦、區政府外僑辦審批。
七十一、涉外接待要按規定程式先行報批,本著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辦理,規範接待管理。
七十二、區政府外僑辦統一承辦本區正、副局級領導幹部出訪事宜;本區處級領導幹部出訪,由組團單位提出申請,報區政府外僑辦審核,並由區政府外僑辦按規定程式報區政府領導審批。嚴格按有關規定安排區級領導外事出訪的接送工作,處級幹部出訪參照執行。不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和考察培訓活動。
七十三、區政府領導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出國訪問次數、時間、國家數量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活動中接收的禮品,由區政府外僑辦統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七十四、區政府領導要把抓落實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抓實,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
七十五、要創新督促檢查方式方法,採取有力措施,重點抓好上級重大方針政策、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調研、批示,以及其他決策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七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是市、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對區政府領導作出的重要批示及會議、調研決定的重要事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採取強力措施確保市區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方案、重要民生實事等決策任務的完成。
七十七、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綜合協調、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通過加強與區委督查部門、紀委監委督促檢查工作的配合,充分發揮專項工作牽頭單位的牽頭督查作用、審計部門的專業監督作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專業督查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方式,確保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實。對明確要求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的事項,區政府督查室要認真督辦,並及時反饋督查結果。
七十八、區政府對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落實市區重點工作情況實施績效管理,每年進行績效管理考評,考評結果經區政府有關會議審定後及時反饋。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職,抓好績效任務落實,同時將績效管理考評中反映出的問題,列入年度工作任務並限期整改。
第十四章
請假報告制度
七十九、會議與活動請假報告制度
嚴格會議與活動紀律。所有參加人員須按通知要求,按時出席會議或活動,原則上出席人不得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對請假未被批准或未經請假而不參加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副區長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報告。
(二)各部門行政正職如恰逢上級單位召開會議,有副部級以上領導參加,或會議議題涉及市、區發展的重大事項,必須參會時,經批准後方可指定其他人員參會。
(三)各部門行政正職因公務出差在外或重病就醫不能參加時,經批准後可指定其他人員參加。
八十、出差(出訪)、休假請假報告制度
(一)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須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請假手續,並向區委報告。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須事前向區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辦。回京後,應向區長報告有關情況。
(二)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主任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須事前向分管區長請示,報區長審批,並報區委辦和區委組織部備案。同時,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告區政府辦。上述人員回京後,須向分管區長匯報。
第十五章
學習和調研
八十一、區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學習,堅持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深學透,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
八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掌握新知識、熟悉新領域、開拓新視野,善於運用新技術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要提高專業能力,培養專業精神,更多運用專業力量、專業方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提高開放能力,對標國際一流標準,關注世界發展前沿,積極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動發展;要提高工作統籌能力,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防範各種風險挑戰,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
八十三、區政府領導要注重調研實效,基層調研既要“身入”更要“心至”,察實情、體民憂、解難題,提高決策的精準度和有效性。堅持問題導向,帶著問題下去調研,多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調研,確保看問題調研點比例不少於50%。要注重以“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和蹲點方式開展調研,全年蹲點調研時間累計不少於1周。區政府領導要根據調研課題,每年至少形成1篇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第十六章
作風和紀律
八十四、要嚴格執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區委要求,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區委實施辦法,聚焦突出問題,狠抓整改落實,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要強化民眾觀點,增強公僕意識,走好新形勢下的民眾路線,提高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終與人民民眾站在一起、想在一起、乾在一起,努力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
八十六、要精簡會議,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堅持開短會、講短話。認真落實本市黨政機關視頻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保密要求組織視頻會議。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區長批准。各類專題會議要結合工作調研召開,多在一線召開,多在現場召開。
八十七、要精簡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由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對內容相關、政策配套的檔案,應同步起草報送,合併發文。
八十八、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九、區政府領導和區屬各單位負責人要堅決執行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策部署和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文章,個人公開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會議決定或區長同意。
九十、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系統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等重大情況,要向區政府報告。
九十一、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新聞報導,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不得自行安排新聞報導、照相攝像。
第十七章
附則
九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東政發〔2015〕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