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要求,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區委的決策部署,認真踐行民眾路線,切實轉變作風,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區長離京出訪、出差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五、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區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七、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求真務實,精誠團結,勤勉廉潔,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定位和要求,促進轄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嚴格市場監管,健全準入制度,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二、加強和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促進就業工作機制,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制,加強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三、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加強重大決策前期的調查研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相結合的決策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五、關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六、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涉及相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等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和風險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屬地的,應事先徵求街道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七、加強政府協商,探索協商事項目錄。區政府在設定決策議題、進行決策時,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等的溝通協商,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和基層的意見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九、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報送區政府前應經過法律論證和區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區政府辦發布後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同時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十、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所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二十一、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執法聯動機制,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完善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
二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四、嚴格執行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積極推行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依法、及時、準確、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網路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及時通過網上發布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專訪等形式回應社會關切。政府新聞發言人使用微博發布政府信息要嚴格履行程式,充分發揮正面引導作用。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六、區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二十八、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二十九、區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擴大監督範圍,接受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各部門行政一把手要親自主管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代理制度、領導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訴制度,確保信訪和行政投訴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解決。
三十一、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二、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推進權力結構科學化配置、權力運行規範化監督和廉政風險信息化防控三個體系建設,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
三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艱苦奮鬥,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四、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重要事項決策制度
三十五、涉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年度財政預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經濟運行情況、重大改革措施等,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並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提請審議,與區政協協商,向民主黨派通報協商。
三十六、涉及全區總體規劃、功能區規劃、分區規劃、核心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城市建設與管理、民生改善、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必要時向區人大報告,向區政協、民主黨派通報。
三十七、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安全隱患、社會治安、信訪工作等方面事項,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三十八、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下發的規範性檔案、制定的重大政策,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核,由區政府會議研究後,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
三十九、涉及使用較大額度財政資金的工作事項,經區財政局或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必要時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四十、區政府副區長屆中個別任免事項,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時,區長列席會議並就提名任命名單作說明。
區政府各部門行政正職任免事項,由區政府會議根據區委常委會議意見形成建議,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時,區長或區長委託副區長列席會議,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列席會議就提請任命名單作說明。
區政府有關部門幹部任免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區政府會議根據區委常委會建議研究決定。
有關幹部的獎勵、處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或根據區委常委會建議,由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二、區政府全體會議
(一)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
(二)會議主要任務:
1.傳達貫徹上級的指示精神和區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2.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3.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4.通報區人大、區政協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四十三、區政府常務會議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
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範圍為:區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特邀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特邀監察員、區黨風廉政監督員、非公企業代表等。
(二)會議主要任務:
1.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
2.研究審議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事項;
3.討論和通過向區委常委會匯報的重大事項;
4.研究審議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5.討論和通過由區政府、區政府辦或區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6.討論制定區政府的工作計畫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7.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研究審議部門預算調整或動用結餘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經費使用事項;研究審議財政借款事項。
8.研究審議重要幹部任免和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副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經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未被列入當次會議的議題,可改由區政府專題會議或其他形式解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再臨時安排議題;出席會議的區政府領導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且議題涉及的分管副區長必須到會,分管副區長因故不能到會的,除必須立即進行決策的緊急事項外,不安排上會。
會議紀要向公眾公開。
四十四、專題會議分為區政府專題會議、區長專題會議和副區長專題會議。
(一)區政府專題會議
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固定列席單位、與議題有關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參加會議,以研究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為主要目標。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需要區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
2.研究決定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向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3.協調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工作,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4.研究審議部門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2000萬元的經費使用事項(追加額度在2000萬元以上的重大事項報區委常委會研究審議);研究審議部門預算調整或動用結餘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經費使用事項;研究審議財政借款事項;
5.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會議議題需先經分管區長協調(或委託匯報單位協調),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後提交會議討論。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再臨時安排議題。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二)區長專題會議
區長專題會議由區長、與議題相關的副區長組成,由區長主持,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議題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行政正職參加會議。會議以協調、組織推進工作為主要目標,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或匯報單位提出,區長審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需要區長統籌協調的重要事項;
2.研究決定需要多位副區長配合共同推進的專項工作;
3.研究審議預算支出單項追加額度在200萬元(含)以下的經費使用事項,研究審議部門預算調整或動用結餘資金額度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經費使用事項。
根據會議決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或會議備忘錄。
(三)副區長專題會議
由副區長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議題相關人員參加會議。會議以落實工作為主要目標,議題由副區長、匯報單位提出,副區長審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決定向區政府會議報告及請示事項;
2.研究決定副區長分管領域專項工作;
3.研究決定需要多個部門配合的工作。
根據會議決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或會議備忘錄。
四十五、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需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六、審批公文時,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北京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上級關於精簡檔案的規定。對於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問題,以及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印發、轉發。嚴格控制升格發文和轉發文。
四十七、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事項,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經協商後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涉及法律問題的重大事項,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初審,報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後,按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批,特別重要的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未經協商的,區政府不予受理。除總體規劃、總體方案等綜合性較強的檔案外,請示須一事一報。
四十八、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行文要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語言精練,避免空話套話、穿靴帶帽。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區政府辦不予辦理,或退回重新報送。
四十九、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區政府或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上級來的普通函件、業務類通知以及日常工作類請示等公文,原則上按照區領導分工,呈報主管區長閱批,由主管區長決定是否請其他區領導閱知。規範性檔案、市政府令、市領導批示件以及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項、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公文,原則上呈報區長、常務副區長、分管區長閱批。
五十一、區政府領導在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事項。
五十二、以區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審查,經區政府辦主任核轉分管區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區長審核後,再報常務副區長、區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分管區長的,經相關副區長會簽後,再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區政府辦主任核轉分管區長同意後印發。
五十三、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發布的公文,經保密審查、公開屬性審查後,符合主動公開要求的,可通過“數字東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五十四、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申請區財政資金的請示,區政府辦應先報分管區長,並建議由區財政局研提意見。區財政局反饋的書面意見,呈報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審定。
五十五、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多個部門聯合制發的檔案,由各部門會簽,意見不一致時,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意見仍不一致時,報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發文。
五十六、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緊急公文要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區政府各部門對區領導的批示,要及時辦理,並隨時向區領導反饋落實情況。積極推進網路辦公系統的套用,逐步實現區政府公文審批、區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等內容的網上運行。
第十二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七、區政府領導的內事活動,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區政府領導不得出席未列入北京市節慶、論壇、展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或未經區政府批准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五十八、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如需邀請,主辦單位須按程式報區政府辦統一協調安排,相關單位不得通過請柬、邀請函等形式,直接邀請領導本人。
五十九、區政府領導在區內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員隨行,相關部門只安排必要的負責人隨行。所到單位不提前布置、不安排迎送、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擺放花草,不安排接見合影、題詞題字,不在基層單位用餐。不搞層層陪同,切實減少人員。
六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內事活動情況通報制度。上級單位安排來訪或檢查工作,承辦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區長匯報,並向區政府辦通報;上級單位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擬辦活動情況,承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並經分管區長審定同意後報送。
六十一、外省市代表團的接待活動,原則上由區外聯辦統一安排,嚴格接待審批控制,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標準、陪同人員等,要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活動的相關標準執行。
六十二、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區政府外辦統籌安排。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均應提前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區政府外辦,並會同區政府外辦擬定活動計畫,經區政府辦審核後,報區政府領導審批。不得直接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
擬邀請區政府領導會見香港、澳門人士,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擬邀請區政府領導會見台灣人士、華僑人士,主辦單位須分別報區台辦、區民宗辦、區僑辦審批。
六十三、涉外接待要按規定程式先行報批,本著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辦理,規範接待管理。
六十四、區政府外辦統一承辦本區正、副局級領導幹部出訪事宜;本區處級領導幹部出訪,由組團單位提出申請,報區政府外辦審核,並由區政府外辦按規定程式報區政府領導審批。嚴格按有關規定安排區級領導外事出訪的接送工作,處級幹部出訪參照執行。不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和考察培訓活動。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六十五、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或重大工作部署後,區政府領導要對分管部門的工作進行部署,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切實得到全面落實。
六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高度重視區政府領導作出的重要批示及會議、調研決定的重要事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採取強力措施確保政府摺子工程、為民擬辦實事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十七、區政府辦要進一步規範督促檢查機制,對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對明確要求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的事項,區政府督查室要認真督辦,並及時反饋督查結果。
六十八、區政府對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績效管理,每年進行績效管理考評,考評結果經區政府有關會議審定後及時公布。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職,抓好績效任務落實,同時將績效管理考評中反映出的問題,列入年度工作任務並限期整改。
第十四章 請假報告制度
六十九、會議與活動請假報告制度
嚴格會議與活動紀律。所有參加人員須按通知要求,按時出席會議或活動,原則上出席人不得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對請假未被批准或未經請假而不參加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副區長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報告。
(二)各部門行政正職如恰逢上級單位召開會議,有副部級以上領導參加,或會議議題涉及市、區發展的重大事項,必須參會時,經批准後方可指定其他人員參會。
(三)各部門行政正職因公務出差在外或重病就醫不能參加時,經批准後可指定其他人員參加。
七十、出差(出訪)、休假請假報告制度
(一)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須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請假手續,並向區委報告。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須事前向區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辦。回京後,應向區長報告有關情況。
(二)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主任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須事前向分管區長請示,報區長審批,並報區委辦和組織部備案。同時,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告區政府辦。上述人員回京後,須向分管區長匯報。
第十五章 作風和紀律
七十一、區政府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二、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調查研究、督促檢查、指導工作,改進調研的方式方法,注重聽取民眾意見,為基層和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七十三、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堅持開短會、講短話,除涉密會議外,各類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各類專題會議要結合工作調研召開,多在一線召開,多在現場召開。
七十四、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新聞報導,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不得自行安排新聞報導、照相攝像。
七十五、區政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六、區政府領導和區屬單位負責人要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十六章 附 則
七十七、區政府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上級垂直管理部門等單位適用本規則。
七十八、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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