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

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

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機構成立,

主要職責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北京市房山區監察委員會
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機構成立

4月13日,房山區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召開。
市紀委副書記李振奇區委書記曾贊榮,區委副書記、區長陳清,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孫強,區政協主席趙佳琛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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