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在1986.04.24由北京市物價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04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物價局
《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在1986.04.24由北京市物價局頒布。
《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在1986.04.24由北京市物價局頒布。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物價監督管理,保障物價改革順利進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
五、標價簽、價目表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製。六、對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七、本規定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八、本規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實行。
34.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旅遊區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6年3月4日 35. 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 1986年4月24日 36.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6年5月17日 ...
第四條 監督檢查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主管機關是各級物價檢查機構。 第五條 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價格板、價格牌、價格本(薄)、價格單等標價方式(以下簡稱“標價簽或價目表”)。具體標價方式、內容除按本細則...
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點,需要實行行業統一規範標價方式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
國家計委印發《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通知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促進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七條 標價簽或價目表由縣級以上物價檢查機構統一監製。由於行業特點需要製作特色價簽的,應經縣級以上物價檢查機構核准監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印製。第八條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必須做到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
二是明碼標價規則。本部分規定了明碼標價的主體、內容、形式等。規定經營者在標價時應當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並授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規定可以不實行明碼標價的特殊情形。取消標價簽監製,規定經營者可以採用多種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經批准收取外匯券的企業、事業單位,其價格標籤和價目表用外匯券標價。第四條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一貨一簽,擺放醒目。價格變動,應及時更換。商品標價簽統一由當地物價檢查...
在梳理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實施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一是取消了對標價簽監製的要求;二是明確一般情況下經營者可以自行選擇具有方便消費者獲悉特徵的有效標價方式;三是對部分行業明碼標價的內容予以延續或者調整,並對...
第四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項目收費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形式。標價簽和價目表的格式由杭州市物價局統一規定。標價簽由市、縣(市)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統一監製。第五條 由於行業特點需要增減價格標籤內容或實行不同的標價...
1993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根據《關於修改〈天津市明碼標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於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
第二章 明碼標價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對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進行監製;未經監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銷售。全市性通用標價簽和行業性標價簽以及特色標價簽,由市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