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服務員管理暫行規定

《北京市家庭服務員管理暫行規定》在1986.09.1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家庭服務員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6.09.11
  • 實施時間:1986.10.01
為適應民眾家庭服務的需要,保護家庭服務員和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勞動力管理和戶口管理秩序,特作以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家庭服務員,是指有本市常住戶口或領得本市戶口暫住證,從事照看嬰幼兒、服侍病人等家庭服務工作的女性人員。凡本市或外地年滿十六周歲、身體健康、願意並能夠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的女性居民、農民,均可依照本規定,申請在本市從事家庭服務員工作。
二、申請從事家庭服務員工作的,須持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介紹信、街道或鄉鎮以上醫療單位近期出具的健康合格證明、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兩張本人近期一寸照片,到市“三八”家務勞務服務總公司或區、街道家務勞動服務公司登記,由家務勞動服務公司介紹用戶。
三、經家務勞動服務公司介紹用戶的家庭服務員,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必須持家務勞動服務公司開具的受僱介紹信到用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領戶口暫住證。
四、用戶雇用家庭服務員,應持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介紹信或戶口本、戶主居民身份證,到家務勞動服務公司登記,由家務勞動服務公司負責介紹。
除家務勞動服務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介紹家庭服務員的活動。
五、經家務勞動服務公司介紹雇用家庭服務員的,應使用市“三八”家務勞動服務總公司印製的《家庭服務契約》統一文本,由用戶和家庭服務員雙方協商簽訂契約。契約內容包括:雇用期限、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要求、工資福利、服務紀律、解除契約的條件、違反契約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應訂立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事項。
《家庭服務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由原登記的家務勞動服務公司負責指導和監督。雙方發生契約爭議,由原登記的家務勞動服務公司調解;調解無效的,由用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勞動科仲裁。
契約期滿,可以終止或續訂。解除、終止或續訂契約,由家庭服務員和用戶於七天前到原登記的家務勞動服務公司辦理手續。
六、市“三八”家務勞動服務總公司和區、街道家務勞動服務公司應負責對在本公司登記的家庭服務員教育和管理,並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家庭服務員的服務水平。
家務勞動服務公司在登記、介紹工作中、可以收取登記、介紹費。
七、在本規定實施前,雇用家庭服務員未辦理登記介紹手續或應該申領而未申領戶口暫住證的,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由用戶負責補辦手續。
八、對違反本規定私自組織家務服務,從中牟利、進行非法活動的,應予取締,並視其情節,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不按規定申領戶口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處罰。
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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