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實施發票改革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實施發票改革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2年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實施發票改革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 發布日期:2002-07-31
  • 發布文號:京地稅征〔2002〕339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地稅征〔2002〕339號
【發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實施發票改革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2〕339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保證發票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稅控裝置列印發票(卷票)的“記帳聯”問題
對於使用稅控裝置列印發票(卷票)的納稅人,可以將發票的“存根聯”作為“記帳聯”使用。
二、關於代開發票問題
對於屬於正常登記戶的納稅人選擇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應在其發生納稅義務後,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然後再為其代開發票。但是涉及營業稅起征點問題,應按以下原則處
1、對個體戶實行月營業額800元,對未達到800元的納稅人,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月開具的全部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屬未達到起征點的,可採取抵頂或退稅的方法處理;
2、對其他個人實行每日營業額50元;
3、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各類單位,不實行起征點的規定。
同時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做好為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工作。
三、關於代收費用使用發票問題
對於代收的費用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可以按規定使用《北京市定額專用發票》、《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卷票)、《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批准自印的發票,同時按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
四、關於兌獎地點問題
為方便廣大消費者兌獎,本著納稅人自願的原則,各單位可委託納稅單位代為兌現有獎發票的獎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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