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稅證明管理辦法》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1年11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稅證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稅證明管理辦法》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1年11月1日發布的辦法。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稅證明管理辦法》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1年11月1日發布的辦法。【發布文號】京地稅法[2001]490號【發布日期】2001-11-01【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
建立市級部門間涉稅涉費數據共享機制,推進稅務部門與北京市大數據平台有效對接,依法保障涉稅涉費必要信息獲取。制定涉稅涉費數據共享、信息對外提供、數據安全及風險評估和檢查相關管理辦法,實現數據全面打通、廣泛覆蓋、快速流動,高效發揮...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檔案內容 國稅發〔2008〕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貫徹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
為了加強契稅代征單位的管理,規範契稅代征行為,更好的運用契稅徵收系統,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含區縣國土房管部門)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機關)委託的契稅代征部門,代征部門在正式受理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其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繳納稅款情況進行證明。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稅收證明管理 (一)實行查帳徵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到...
五、調整後的《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內容、開具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六、調整完善《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管理,是稅務總局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決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充分運用原有...
《北京市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5.0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切實做好稅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現就最佳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外管證》)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式提出如下...
第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30日發布、1997年12月31日修訂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商品住宅樓房管理辦法》第八條中有關契稅的規定同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第8條:“印製...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京地稅征〔2000〕559號)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發票承印企業:為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的管理,規範普通發票防偽措施,提高發票的防偽性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以及...
第十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其所在地、註冊地、生產經營所在地等有關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企業、團體或個人已繳納稅金的一種制式文書,有別於完稅證。含義 但單從詞義上理解也可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當地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繳納稅收...
稅政管理一科 負責本轄區內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教育費附加、文化建設事業費等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有關稅(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徵收管理辦法,監控收入任務...
為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