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征管軟體套用管理辦法》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了加強契稅代征單位的管理,規範契稅代征行為,更好的運用契稅徵收系統,特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征管軟體套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 發布文號:京地稅地〔2003〕157號
- 發布日期:2003-03-18
- 生效日期:2003-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征管軟體套用管理辦法
(京地稅地〔2003〕157號)
各、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啟動契稅徵收系統,為確保該系統軟體的順利運行,加強契稅委託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契稅征管軟體套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契稅征管軟體套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契稅代征單位的管理,規範契稅代征行為,更好的運用契稅徵收系統,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含區縣國土房管部門)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機關)委託的契稅代征部門,代征部門在正式受理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動手續時,即時代徵稅款。
第二條契稅代征單位必須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徵收系統受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事宜,不得採用其它方式代徵稅款。
契稅代征單位必須使用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的各種有關票、表、證,不得使用其它票證或私自更改和印製票證。
第三條契稅徵收系統所需的桌面機和印表機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一次性配置。
代征單位負責桌面機和印表機的安裝、維護和維修並承擔維護和維修所需的費用。
代征單位負責使用契稅徵收系統所需通訊線路的申請(推薦ISDN或ADSL),並支付安裝和使用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契稅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系統操作說明,使用契稅徵收系統。
第五條契稅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審核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有效、表中邏輯關係是否正確、符合減免稅的是否已辦理了減免稅手續,經審核無誤後方能受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
第六條契稅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準確無誤的將納稅人申報信息錄入計算機,不得隨意修改或漏項填寫。
第七條受理納稅申報後,計算機自動列印完稅證,完稅證的列印號碼必須與票面的號碼一致。
完稅證的第一聯由代征單位作記帳憑證;第二聯交納稅人,做為納稅人的完稅憑證;第三聯由徵收機關作記帳憑證;第四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憑此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同產權轉移資料一併歸檔;第五聯報區、縣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第八條契稅代征單位要在次月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匯總已徵收的稅款,列印出繳款書,並在繳款書填開日期的10日內將稅款繳入國庫。對不按限繳期限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各區、縣稅務機關有權按日加收應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如契稅代征單位在次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內沒有完成稅款的匯總工作,稅務機關有權鎖定其代征單位申報錄入的許可權,待匯總工作完成後,由各區、縣稅務局核實後解除其申報錄入的鎖定程式,代征單位方可繼續受理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手續。
第九條契稅代征單位必須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報(持票款結報手冊),並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條為了保證契稅徵收管理系統的安全性,契稅代征單位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徵收員賬號及密碼。否則,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在使用契稅徵收系統前,各代征單位要按照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清理手工契稅完稅證,並持票款結報手冊將填用和未填用的手工契稅完稅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手續。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發放新的完稅證和繳款書。
第十二條在受理契稅申報納稅手續時,發現有系統無法解決的問題,請契稅代征單位工作人員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反饋有關信息,根據稅務機關答覆的內容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此辦法從2003年4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