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物館登記暫行辦法

凡在本辦法公布前建立的博物館,須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補辦登記手續。

目錄:

1、概述

2、批准日期及批准單位

3、發布施行機關及日期

4、<北京市博物館登記暫行辦>具體條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博物館登記暫行辦法
  • 條數:9
  • 地點:北京
  • 類型: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
(1993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5日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發布施行)
本辦法所稱博物館,系指以收藏歷史和現代人類物質文化標本及自然科學標本、實物為主要任務,並對此進行科學研究的基礎上,向社會開放的非營利性機構。
第三條:申請登記的博物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與本館性質相符的藏品、標本,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收藏、研究和展示;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與本館宗旨、任務相適應的研究人員及輔助工作人員;
(三)具有與本館宗旨、任務相適應的固定館址和輔助設施;
(四)具備每周對公眾開放三日以上的條件;
(五)其他必備的開放條件和安全設施。
第五條:改變登記證書主要登記內容的,博物館應於7日內到市文物局辦理變更登記,終止開辦的,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交回博物館登記證書,並予公告。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經登記,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領取登記證書後,滿一年未對社會開放的;
(四)主要登記內容變更,滿6個月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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