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環境質量的決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環境質量的決議

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環境質量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14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大氣污染治理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去年(1998年)以來,市人民政府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對本市環境治理工作的要求,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目標和對策》,先後頒布實施了控制北京大氣污染的一系列措施,開展了以治理大氣污染為重點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在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以及北京相鄰省市的支持參與下,全市上下統一行動,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目前本市的空氣品質與制定的環境污染防治目標還有很大差距,需要進一步加強治理工作。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按照江澤民同志關於“北京市要抓緊搞好環境保護工作,努力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繼續抓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實行責任制,密切配合,保證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要加強空氣品質監測,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要堅決查處違反本市控制大氣污染措施通告的行為,堅決查處在實施措施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宣傳北京市進一步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性、緊迫性,不斷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市民的環境意識,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工作,自覺遵守防治大氣污染的各項規定。
三、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執法情況的監督,促進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將修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為實現環境污染防治目標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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