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北京工程爆破學會掛靠在鐵道部科學研究院,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在鐵道部科學研究院鐵建所。
通訊地址:100081# 北京市海淀區大柳樹路2號鐵道部科學研究院內。
學會宗旨
學會旨在團結首都廣大爆破科技工作者,促使爆破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推廣和套用爆破先進技術,培訓和提高爆破專業人才,為祖國的建設工程“獻身、創新、求實、協作”。
主要任務
開展爆破技術交流活動,推廣套用先進技術;促使內外民間技術合作,對爆破工程項目進行技術諮詢和安全評估:組織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維 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北京工程爆破學會,是由中國力學會工程爆破專業委員會在京的爆破專家倡議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它是北京市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的民間民眾組織;是首都從事工程爆破的科研、教學、設計、施工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學會旨在團結廣大爆破科技工作者,竭誠為他們服務,充分發揮他們的特長和作用,引導他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宏偉目標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
第三條 本學會的主要任務在於為加強與爆破界和爆破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大力開展爆破科技學術活動和技術交流;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發揮行業管理中協作和協調功能,引導行業團結合作,共同推動技術進步,保障首都爆破工程的安全;發揮首都爆破界的科技優勢,組織對重大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和技術諮詢,加強對爆破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加強學會自身建設,認真做好會員工作,依法維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把學會建成為爆破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學會辦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學會註冊資金為五萬元,以後發展逐步增加。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向學會提出申
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經學會批准後成為會員。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凡從事工程爆破、爆炸物品生產與使用、爆破安全管理以及從事與工程爆破相關產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幹部、企事業負責人以及正在就讀的研究生,承認並遵守本學會章程,均可申請本學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團體會員:凡與爆破科學技術、爆破器材生產、爆破安全管理有關的科研、教學、生產、施工、經營的企事業單位,願意支持學會工作,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以單位名義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入會手續: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入會,應提出書面申
請,團體會員應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團體會員證;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按條件接受,發給個人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
3.享有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考察、交流、
調研、培訓及其它學術活動,並享有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的權利。
4.優先享受本會的諮詢、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1.承認並遵守會章,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
2.執行本學會有並決議,承擔本學會委託的工作與諮詢任務。
3.向本會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與本會保持經常聯繫。
4.按規定繳納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三月份。
第十四條 退會手續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團體會員退會應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批准;個人會員退會可向秘書處申明。退會時應交回會員證。任何人任何單位退會時都不得對本會財產提出要求。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按分配名額由各團體單位推薦產生。
代表大會職責是:
1.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2.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
3.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4.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學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召開時,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任期四年。理事會應通過充分醞釀和協商,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2.制訂學會工作計畫和組織開展工作。
3.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4.推薦下一屆理事會人選。
5.建立學會各項管理制度。
6.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建議,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理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常務理事會職責如下:
1.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
2.提出理事會應討論的議案和年度工作計畫。
3.聘任學會副秘書長,領導學會辦事機構。
4.接納新會員。
第十八條 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處理學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專職幹事若干人組成。秘書處設在掛靠單位。按照理事長分工,配合開展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服務、人才培訓和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學會聘請對工程爆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德高望重的國內外知名專家擔任名譽理事長;聘請對工程爆破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和熱心參加與協助學會開展各種活動的專家、學者、管理幹部、企事業負責人等為學會顧問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二十條 本會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法和按照章程制度開展活動。
4.對學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監督執行。
第四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二條 學會經費自籌解決,主要來源於:
1.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款。
2.會費。
3.開展技術諮詢和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嚴格執行國家財會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民主理財的管理方針,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監事會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發展社團經濟,依法不搞營利性經營活動,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的收入,其中70%用於發展本會事業,30%用於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五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涉及登 記證書其他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之後,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和確定善後工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務清算和善後處理工作,並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 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條 第二十八條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