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工程爆破協會

臨沂市工程爆破協會

臨沂市工程爆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14年12月24日,英文名稱為Lin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縮寫為:LSEB。協會是在臨沂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由臨沂市涉爆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0個,涵蓋了臨沂市的從事爆破器材生產、銷售及爆破作業單位。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包括:行業管理、爆破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行業的學術與技術交流、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工程爆破協會
  • 外文名:Li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
  • 縮  寫:LSEB
  • 成立時間:2014年12月
  • 批准機構:民政局
  • 類  別:社會團體
  • 協會地址:臨沂市北城新區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依靠全市從事涉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市場化原則共同規範行業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揚與時俱進的開拓、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立足為政府、為社會、為行業服務的方向,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全市爆破行業良好的競爭秩序,為爆破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一)承擔全市爆破行業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業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和協調解決辦法;
(二)依照爆破行業特點,研究和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實施年度計畫,為行業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按計畫組織落實;
(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制度;
(四)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抓好爆破行業的資質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
(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組織涉爆技術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提高專業隊伍的技術業務素質;
(六)組織爆破行業跨部門的協作與攻關,推動技術創新與合作,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及生產力發展;
(七)開展爆破行業的學術與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獎勵,推廣套用先進爆破技術、先進器材及先進生產經驗,促進爆破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
(八)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會有關單位的委託,為爆破工程項目組織專家安全評估或技術諮詢服務;為應急排險搶險工程提供緊急處理方案,為涉爆突發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術支持,為社會提供涉爆業務資訊等;
(九)加強本團體的自身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會員各項活動,搞好會員各項服務,密切與上級同行業協會、兄弟協會的網路聯繫與信息交流;
(十)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臨沂市工程爆破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臨沂市工程爆破協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Lin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縮寫為:LSEB。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臨沂市涉爆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依靠全市從事涉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市場化原則共同規範行業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揚與時俱進的開拓、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立足為政府、為社會、為行業服務的方向,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全市爆破行業良好的競爭秩序,為爆破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臨沂市公安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臨沂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臨沂市蘭山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行業管理、爆破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行業的學術與技術交流、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一)承擔全市爆破行業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業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和協調解決辦法;
(二)依照爆破行業特點,研究和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實施年度計畫,為行業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按計畫組織落實;
(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制度;
(四)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抓好爆破行業的資質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
(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組織涉爆技術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提高專業隊伍的技術業務素質;
(六)組織爆破行業跨部門的協作與攻關,推動技術創新與合作,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及生產力發展;
(七)開展爆破行業的學術與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獎勵,推廣套用先進爆破技術、先進器材及先進生產經驗,促進爆破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
(八)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會有關單位的委託,為爆破工程項目組織專家安全評估或技術諮詢服務;為應急排險搶險工程提供緊急處理方案,為涉爆突發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術支持,為社會提供涉爆業務資訊等;
(九)加強本會的自身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會員各項活動,搞好會員各項服務,密切與上級同行業協會、兄弟協會的網路聯繫與信息交流;
(十)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爆破工程行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承認本會宗旨和章程;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服從本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八)與本會保持經常聯繫。若有會員(理事)、單位地址、通訊聯繫、領導人變更等情況應主動告知秘書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監事會以及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八)經會員大會授權可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調整理事;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從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事項;
(三)監督理事會執行章程情況和落實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四)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向本會負責人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當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務多數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5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職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候選人,在提報會員大會選舉前,需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選舉通過後30日內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將上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5月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會議、舉辦展覽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境外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因故不能設專職會計人員時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迴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接受會員大會、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服務性收入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7年12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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