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關於博士研究生學科綜合考試的暫行規定

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的有關檔案,對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一般應進行含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學科綜合考試。為做好此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關於博士研究生學科綜合考試的暫行規定
  • 類別: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 發布時間:2007年7月
考試目的,考試內容,考試方式,考試時間,考試委員會,擬定試題,成績評定,考試記錄,

考試目的

學科綜合考試,是在博士學位論文開始前或初始階段,考查博士研究生在本門學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以及必要的相關學科知識,並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成績合格,可進入(或繼續)博士學位論文工作;成績不合格者,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一般予以退學。

考試內容

學科綜合考試的內容應包括導師所指定學習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相關學科知識、學科前沿知識;也應包括導師雖未指定、但作為博士研究生應該具備的知識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考試方式

學科綜合考試的方式可以是口試筆試,也可以是口、筆兼試。

考試時間

碩士起點的博士研究生,一般應在入學後的第三學期進行學科綜合考試。本科起點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學後的第四學期末之前,進行學科綜合考試。碩博連讀生在轉為正式博士研究生後一學年之內,完成學科綜合考試。逾期未考者,按不合格處理。

考試委員會

學科綜合考試必須組成考試委員會。委員會應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至少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主席由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導師可以參加考試委員會,但不能擔任主席。考試委員會名單和考試方式、範圍須經學位評定分委會主席或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後,考試方可進行。

擬定試題

學科綜合考試之前,導師應向考試委員會報告博士研究生的專業、研究方向及培養計畫所規定的學習和科研任務。考試委員會應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及博士研究生個人培養計畫的要求,擬定考試題目。

成績評定

考試完畢,考試委員會應就本次考試內容所涉及的領域、考生對這些領域知識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寫出詳細評語,並按合格、不合格兩級評定成績,填寫《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學科綜合考試表》,考試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審核無誤後,分別簽名予以確認。學科綜合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經考試委員會同意,三個月後可以補考一次。對補考仍不合格者,由考試委員會提出轉讀碩士學位或予以退學的建議,學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審查,報研究生院批准。

考試記錄

考試委員會應選聘一名講師職稱以上的人員負責學科綜合考試的記錄。要求記錄詳細,字跡清楚。考試結束後,應將全部材料送交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務員,經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審閱並簽署意見後,妥為保存,待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時,一併報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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