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北京大學校友會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19年,也就是在
京師大學堂成立21年,京師大學堂改稱北京大學後7年,以萬兆芷為會長的“北京大學留美同學會”在紐約成立,以“增進同學友誼,交換專門知識”為宗旨。這是北大的第一個校友組織,是北大校友會發展史的源頭。上世紀20年代,北大校友組織是從美國、從歐洲延伸到上海、北京、南京等地,此時期的北大校友活動相當活躍,但是處在自發零散的狀態,組織不健全,規模不大且力量分散,對校友的服務能力也有限。建國以後到改革開放前後的30多年中,校友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處於沉寂之中。
1984年5月4日,北京大學校友會作為正式的全國性的獨立社團組織成立了。1992年北京大學校友會正式在民政部註冊,成為獨立社團法人。1999年北京大學百年校慶之後,校友會成立了常設的秘書機構,在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下設校友工作部。21世紀以來,學校把校友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利用學校資源,不斷加強與廣大校友的聯繫,竭誠為校友事業發展提供更多、更大的支持。
2010年10月,在第七屆理事會的大力推動下,學校審時度勢,組建了獨立的校友工作辦公室,與北京大學校友會秘書處合署辦公,既是北京大學正處級職能部門,又是獨立社團法人的秘書機構,為北京大學校友會在新時期的快速發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北京大學校友工作打開了全新的局面。
2012年6月,北京大學校友會聯繫校內相關單位共同發起“
北京大學創新創業扶持計畫”,旨在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及“大眾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兩個核心發展戰略。計畫充分依託北京大學教育優勢、研究實力和校友資源,提出“創業教育、創業研究、創業孵化、創投基金”四位一體綜合扶持創業的理念,以實際行動幫扶創新創業企業的健康發展。2013年9月25日,“北京大學創新創業扶持計畫”揭牌。
北京大學校友會發起全公益開放創業教育平台——
北京大學創業訓練營,依託北京大學的教育資源、研究資源、校友資源,通過實戰與行業理論相結合的創業培訓、全鏈條的創業孵化,為創業者提供理論、技術、資金、場所等全方位的服務與支持。
組織宗旨
北京大學校友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北京大學的發展,為中國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校友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北京大學校友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進行學術交流;
(四)組織聯誼活動;
(五)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組織機構
一、會長
二、常務副會長
三、執行副會長
四、副會長
崔希亮、厲偉、邵峰、李文勝、肖淵
五、秘書長
六、第十屆理事會理事
丁夕友、丁學國、萬有、馬琨、馬斌、馬玉國、馬志達、馬建鈞、王飛、王正、王偉、王宇、王俊、王劍、王博、王鋒、王蓓(女)、王天兵、王立華、王立新、王在全、王茀銳、王國斌、王明慧(女)、王勝地、王高飛、王逸鳴、王維民、王惠德、王韜光、王慧民、方堃、方偉崗、鄧婭(女)、鄧映如、厲偉、葉子隆、葉靜漪(女)、田偉、邢志傑、硃砂(女)、朱鋒、朱文彬、朱樹梅(女)、任濤、劉水、劉萌、劉一帆、劉子禕(女)、劉玉村、劉正琛、劉學紅(女)、劉建民、劉祖繁、劉耕年、劉曉純、劉海驊、劉雪楓、劉寒星、劉新民、劉德英、許為珉、孫華、孫江鵬、孫莉莉(女)、孫陶然、孫智利、李偉、李楊、李宏、李昀(女)、李航、李眸(女)、李維、李文勝、李存峰、李詠梅(女)、李海燕(女)、李銀會、李淑靜(女)、楊軍、楊彬、楊震、楊文艷(女)、楊文斌、楊學祥、楊繼野、肖淵、吳向廷、吳路軍、余浚、應華江、初育國、張棟、張崢、張小萌(女)、張久珍(女)、張亞光、張西峰、張曉光、張朝凱、陸林、陳煒(女)、陳泳、陳才波、陳上智、陳雲峰、邵楓(女)、邵峰、邵宏偉、邵寶華、范晉生、林信南、松穎(女)、歐陽榮彬、尚少梅(女)、羅英(女)、羅玲(女)、季加孚、金亞東、金頂兵、金昌曉、金錦萍(女)、周延、周程、周德敏、鄭清文、房震宇、趙天暘、趙文莉(女)、趙作鵬、趙國華、柯楊(女)、酈紅(女)、段麗萍(女)、侯士敏、侯振宇、俞曉紅(女)、姜淼、姚靜儀(女)、賀桂梅(女)、袁東亮、耿姝(女)、莫森、賈愛英(女)、顧建偉、錢俊偉、徐文(女)、徐善東、殷雪松、高善文、郭蕾(女)、郭引強、郭世濤、郭傳璸、郭國聖、郭俊傑、曹峻、龔旗煌、崔希亮、康濤、章樑、彭永臣、董強、董子靜(女)、蔣雲、傅正、曾鍅、曾會明、溫志海、蔚然風、裴堅、翟珂銳、樊志、潘懋、潘劍鋒、薛德星、穆良柱、魏中鵬
七、副秘書長
王宇、孫莉莉(女)、李昀(女)、李存峰、金錦萍(女)、趙文莉(女)、錢俊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PKUAA)
第二條本會是由北京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進行學術交流;
(四)組織聯誼活動;
(五)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通過審核後,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及時更新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會員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長期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後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北京大學或其他單位組織資助;
(三)捐贈;
(四)業務活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年會費數額。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布一次帳目。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覺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北京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內上報教育部審查,教育部審查同意後30日之內報民政部核准,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校友聯誼活動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校友組織
一、地方校友組織(含港澳台)
二、海外校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