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由在京各外商投資企業組成並專門服務於在京外商企業的非贏利性社團法人。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它的使命是:服務會員企業,發展會員企業,維護會員權益,發揮溝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依託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近二十年來,在改善北京市投資環境,反映外資企業呼聲,促進會員與政府的聯繫溝通合作,解讀法律法規,影響政府政策制定,受理企業投訴糾紛,協助解決會員企業困難,維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已形成了全方位為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境外投資者服務的網路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歸屬:北京市商務局
  • 使命:服務會員企業
  • 套用:外商投資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1、為境內外投資者在京投資設立企業及境外投資者在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政策諮詢和審批服務;
2、辦理境外企業商務人員來京訪問、考察、工作的邀請和審批手續;
3、翻譯服務(筆譯和口譯);
4、企業公關活動的組織服務;
5、負責在京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員工的人事代理工作;
6、接待來訪的投資考察團組,組織當地的公務活動和食宿安排、機場接送;
7、協助企業尋找中方合作夥伴;
8、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出國邀請、商務簽證輔導、境外公務活動安排、境外接待安排、購買機票等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BAEFI)。
第二條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北京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商務局,協會工作受北京市投資促進局的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宣傳、貫徹國家和北京市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北京地區投資環境;受北京市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京投資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受會員委託,協助企業解決在北京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
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對區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北京地區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京設立的分支機構,各國駐京商會、港、澳、台企業商會、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
個人會員系指在北京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京機構及各國駐京商會、港、澳、台企業商會、協會從業的人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需履行的義務如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按規定繳納會費;
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八條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會員企業中止或解散;
超過二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罷免理事;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行業分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對於企業會員,其代表由會員企業指定;對於團體會員,其代表由該團體會員民主協商或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全部由會長及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制定和批准會費標準;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按時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對本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副會長兼任)、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候選人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也可聯合提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實行會員企業席位制,當會長、副會長、理事離開其所代表的公司或其職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調整時,由所在公司提出替代人選並提交協會秘書處,由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檢查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決定副秘書長及協會其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聘請,任期三年。
第五章行業分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分會。行業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行業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業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分會所開展的業務活動,擁護該行業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為行業分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第三十九條 行業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 行業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一條 行業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分會會員會議閉會期間由行業分會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分會負責人為行業分會會長、行業分會副會長、行業分會秘書長。行業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分會自行制定,並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批准。
第四十二條行業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員繳納的會費;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本會的日常開支;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協會的會務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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