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包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包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2003年9月14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0月8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地點:包頭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安全生產監督
基本信息,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基本信息

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2003年9月14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0月8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
頒布日期:20031008  實施日期:20031201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與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從根本上預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間逐級對安全生產的行政監督和有關行政部門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總責;生產經營單位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對本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活動負總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明確職責,強化監督,嚴格考核,責任追究為措施,形成行政監督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章守法的安全生產運行體系。
第四條 對有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一票否決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解決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要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並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也應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預案,進行組織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使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開一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會議決定,認真落實本部門、本地區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要針對本轄區實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安全生產通報制度、領導定期檢查制度、重點隱患和危險源監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包括重大節日)對本轄區內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成立由相關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的檢查組,有條件的要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參加,檢查過程和結果要有文字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每個月要對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分析,並提出分析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匯報。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及時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對於礦山建設項目和危險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前款規定事項,應當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並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督查、考核中,對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應及時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落實整改。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事故要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上報。對事故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事故單位落實整改。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公開安全生產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對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一條 促進行業安全自律、安全評價組織的建設與發展,鼓勵其積極參與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評估,為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章

考核與行政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年初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對旗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考核下級人民政府(鄉鎮、蘇木、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被考核對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
(二)查閱被考核對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始記錄、法規文書、文字材料等資料;
(三)對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抽查;
(四)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納入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目標,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政績內容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據國務院302號令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114號令的規定條款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
發生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監察部門。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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