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發《技工學校招生規定》的通知在1990.09.03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技工學校招生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09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9月03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勞動部關於頒發《技工學校招生規定》的通知在1990.09.03由勞動部頒布。
勞動部關於頒發《技工學校招生規定》的通知在1990.09.03由勞動部頒布。檔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選拔適合技工學校要求的優秀新生,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合格的技術工人,根據《技工學校工...
第十一條 技工學校由各主管部門直接領導,由勞動部門綜合管理,並且接受教育部門的教學指導和按照國家規定的招生計畫統一安排招生。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的開辦停辦、改變性質和畢業生分配等事宜,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執行。附二: 關於技工學校學生...
《關於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檔案。通知印發 關於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印發《關於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推進技工院校納入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台...
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性質 通知附:技工學校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辦好和發展技工學校,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技工學校...
關於做好二○○三年技工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京勞社培發[2003]22號)各有關局、總(集團)公司教育處,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央在京技工學校:一、招生工作的實施原則 (一)與時俱進、深化改革 1.在本年度技工學校招生過程...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關於頒發《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取學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1.07.20由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勞動部頒布。中文名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關於頒發《中等...
勞動部關於技工學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年6月26日勞部發〔1997〕2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為了加強技工學校的收費管理工作,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經商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同意...
這些做法嚴重違背了國家關於技工學校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改變了技工學校的培養目標,致使為培養後備產業技術工人的招生數量減少,教學質量下降,造成技工學校管理體制混亂的局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技工學校的管理,貫徹落實《勞動法》關於職業...
勞動部關於頒發《職業介紹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0.01.16由勞動部頒布。通知內容 現將《職業介紹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意見,望告我部勞動力管理和就業司。職業介紹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在國家...
勞動部關於頒布《職業介紹規定》的通知在1995.11.09由勞動部頒布。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介紹行為,促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相互選擇,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職業介紹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審批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明確技工院校辦學定位。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是培養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實健全面向城鄉全體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重要載體。普通技工學校...
勞動部關於頒布《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5.06.11 實施時間 1995.06.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教育管理機構,解放軍總參謀部軍務...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統籌和領導。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統籌管理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職成〔2005〕3號)的有關規定,加大高中階段教育結構的調整力度,按照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比例大體...
現就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一、關於技工學校的領導。地方辦的技工學校由地方有關業務部門管理;國務院各部門辦的技工學校,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國家勞動總局和地方勞動部門負責技工學校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編制發展規劃、招生計畫,擬定有關...
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在1993.11.24由勞動部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公平競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為了加強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保證標準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檔案的規定,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勞動部頒發《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第一...
省級以下仲裁委員會需聘任的仲裁員,其資格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認定,並頒發《勞動仲裁員資格證書》。《勞動仲裁員資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各級仲裁委員會委員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員資格,並按照前款規定頒發《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