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辦法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5]122號  
  • 發布日期:1995-03-03  
  • 生效日期:1995-03-03
【發布單位】勞動部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5]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工資總額巨觀調控機制的建立,切實加強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企業工資總額的巨觀調控,現就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辦法通知如下:
一、擴大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的調控範圍
地區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的調控範圍為各種經濟類型企業,包括地方和中央在該地區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其它各種經濟類型企業(含鄉鎮企業)。
二、調整彈性勞動工資計畫主要相關經濟指標
(一)為與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相銜接,將彈性勞動工資計畫原來採用的主要經濟指標非農國民收入改為非農國內生產總值,非農國內生產總值的口徑為國內生產總值減去第一產業增加值。
(二)原彈性勞動工資計畫中的非農國民收入工資含量指標改為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工資含量指標。
(三)勞動生產率按照地區城鎮從業人員和鄉辦、村辦第二、三產企業職工人均創造非農國內生產總值計算。
三、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的核定辦法
(一)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的核定原則
1.堅持兩低於原則,即工資總額的增長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平均工資的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使工資總額和水平的增長與經濟成長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
2.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渡時期經濟成長的特點和工資增長與經濟成長的一般規律,實行當經濟高速增長時,適當控制工資過快增長的辦法,調節地區之間的工資關係,以保持合理的工資差距。
3.控制企業人工成本的過快增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4.通過調控工資總額間接調控職工人數,促進就業,保持社會穩定。
(二)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基數及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非農國內生產總值以上年年報數為計畫年度的基數;工資總額基數一般以上年年報數為基礎,當年報數超過彈性工資計畫結算的工資總額時,以上年結算工資總額為計畫年度工資總額基數。
(三)工資含量的核定
地區彈性勞動工資計畫工資增量含量每年進行核定。核定時以上年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工資總量含量為基礎,根據計畫年度非農國內生產總值計畫增長率確定相應的工資含量調節係數,並綜合考慮地區綜合經濟效益、就業狀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及地區之間的工資關係、人工成本水平、國朵外貿易狀況後核定。其中,當綜合經濟效益下降或失業率上升時,相應核減工資含量。一般情況下,核定的計畫年度彈性計畫工資增量含量不應大於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量含量。
具體辦法為:
1.國家在核定地區彈性計畫工資含量時實行含量係數調節法,核定工資含量的基本公式為:
H=H0×β+α
其中:H-上年工資增量含量
H0-上年工資總量含量
β-工資含量調節係數
α-特殊調節係數
2.工資含量調節係數,根據計畫年度非農國內生產總值計畫增長率的高低不同,依照下表確定。
工資含量調節係數表─────────────────┬────────────────── 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增長r (%)│ 工資含量調節係數─────────────────┼────────────────── 0≤r ≤5 │ 1─────────────────┼────────────────── 5100─────────────────┼────────────────── r >40 │ 0.6─────────────────┴──────────────────

3.α=α1+α2+α3
┌──────────────────── │當年計畫工資利稅率 當年計畫勞動生產率 其中:α1=-H0×(1-│─────────×──────────) │上年實際工資利稅率 上年實際勞動生產率 當上式開方結果大於1時,α1=0 (計畫年度失業率-上年失業率)×上年企業職工人均工資×上年末企 業職工人數 α2 =─────────────────────────────── 上年非農國內生產總值 當計畫年度失業率低於上年或低於全國失業率時α2 =0 α3 由國家根據地區平均工資水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人工成本水平、國內外貿易狀況等因素確定。 四、地區採用的各種企業工資調控方式確定的工資總額都應包括在彈性計畫之內。要將國家下達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落實到地區所屬各地、市。要在國家下達的彈性計畫確定的工資總額內審核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和工資包乾方案,認真做好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與工效掛鈎等具體調控方式的銜接工作。對彈性勞動工資計畫要實行季度監測、預警的辦法,及時掌握工資總額、國內生產總值、失業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其它相關指標的增長變化情況,適時相應調整工資調控力度,保證計畫年度工資的適度增長。 五、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方案的報審程式 (一)各地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計畫年度相關指標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做好相關數據的收集和測算工作,及時提出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方案。 (二)各地區應於每年2月10日前,將年度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方案報勞動部審核,經批准後執行。上報方案包括文字報告、計畫年度方案報審表(見附表一,年報數未出來時,用預計數填報)等內容。逾期不報的,勞動部將根據有關情況直接對其下達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指標。 六、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結算辦法 年度彈性計畫工資結算總額等於工資總額基數與當年結算的彈性計畫工資增加額之和。當年結算彈性計畫工資增加額,為年初核定工資增量含量乘以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實際增加額的計算結果。其中,當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實際增長率與年初計畫增長率相比,變化幅度超過30%時,要對年初下達的工資含量進行調整後結算。地區每年4月底以前,要將上年彈性勞動工資計畫執行結果按要求(見附表二)報勞動部審核。 七、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檢查考核辦法 國家對地區彈性勞動工資計畫執行情況每年都要考核認定。對無特殊原因,年度工資實際發放超過國家對其結算的工資總額的地區,除了通報批評外,要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相應增加上繳中央財政的數額,或相應減少中央財政的補貼,同時在調整下一年度彈性工資計畫時予以核減,並要求其制定具體措施,從緊調控工資總額,以使下一年度的工資適度增長。 八、加強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的相關經濟指標的統計工作。勞動部門要同統計部門密切合作,建立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有關數據的統計台帳制度和資料、數據交換制度,逐步規範彈性勞動工資計畫相關經濟指標的收集工作。 九、本辦法從結算1994年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時開始試運算,1995年試行,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並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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